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关于做好常州市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60/2018-0003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卫生信息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卫药事〔2018〕124号 发布机构:市卫计委
生成日期:2018-05-03 公开日期:2018-05-0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工作
关于做好常州市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卫计局,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保障药品临床供应,满足患者用药需求,有序执行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结果,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竞价、议价、限价挂网采购药品购销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药政〔2018〕3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常州市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采购计划

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自身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提前制定本单位新一轮用药目录,在市级价格谈判入围结果中合理遴选品种,于2018年5月9日至5月15日通过省平台完成计划申报(到具体产品),由市卫计委统一审核。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直接申报采购计划,基层医疗机构由所在辖市、区卫计局初审后集中申报。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配备基本药物应符合相关规定。基层医疗机构在确保基本药物主导地位的前提下,可在市级价格谈判入围结果中按规定比例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基本药物目录外品种,配备使用的品种(按通用名计)比例不超过本单位配备使用的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基本药物通用名总数的20%,销售金额不超过本单位销售药品总金额的30%,具体品种兼顾急救、妇科、儿科、特色专科用药需求,重点满足高血压、糖尿病、脑梗塞、冠心病、高血脂、慢性胃炎、慢性肾炎、慢性支气管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甲亢、甲减等11个病种慢病用药,并注意与医联体内上级医院用药的衔接。

二、建立药品配送关系

药品生产企业按照“两票制”政策和相对集中原则,于2018年5月19日前自主选择服务能力强、综合信誉好和经营管理规范的药品流通企业承担药品配送任务。原则上每个产品选择的配送企业不超过3家。

三、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各辖市、区卫计局和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在2018年5月23日前签署委托协议书,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与药品生产企业签订《带量采购合同》; 各辖市、区卫计局和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要与药品流通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和《廉洁购销合同》(上述合同范本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省平台统一发布)

四、确定执行时间

2018年5月26日零时起,我市正式启动新一轮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时间节点和要求落实好新一轮药品网上集中采购。

五、设定过渡期

过渡期截止为2018年6月25日,期间各医疗机构要做好库存产品的盘点和清存工作,确保两轮集中采购产品的无缝对接。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自身申报的备选药品在省级结果确认前可继续采购使用。

六、执行“两票制”政策

竞价、议价、限价挂网药品自价格谈判结果执行之日起同步执行“两票制”政策。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落实“两票制”要求,认真执行验票、验货和票据管理等相关规定。

七、组织开展日常采购

各医疗机构应按照本单位的年度采购计划,通过省平台规范采购药品,严禁违价采购、网下交易。

八、严格落实带量采购

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年度采购计划,按需采购。如药品采购计划不能满足临床需求,原则上可按不超过实际使用量的30%申请追加。

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5月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