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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艾滋病检测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60/2013-0004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卫生信息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卫监控〔2013〕166号 发布机构:市卫生局
生成日期:2013-07-08 公开日期:2013-07-1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规范和加强我市艾滋病检测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艾滋病检测工作的通知
常卫监控〔2013〕166号

各辖市、区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和省、市“十二五”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推进全市艾滋病检测网络建设和规范化运行,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艾滋病检测工作的通知》(苏卫疾控〔2012〕9号)要求,现就切实规范和加强我市艾滋病检测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艾滋病检测网络建设和运作

  经过多年建设与发展,我市艾滋病检测网络日趋完善,截至目前,全市卫生系统已建成1家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暨市级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127家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和检测点,实现了“到2012年底,我市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均具备艾滋病筛查检测能力”的基本目标。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托现有医疗卫生资源,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鼓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保健机构、采供血机构等积极创造条件建设艾滋病确证实验室、艾滋病筛查实验室或检测点。

  我市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照实验室的职能、开展检测工作的性质和范围,全市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分为艾滋病检测中心实验室、艾滋病检测筛查中心实验室、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和艾滋病检测筛查点四类。

  (一)艾滋病检测“中心实验室”

  我市艾滋病检测中心实验室(具有管理职能)设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心实验室职能:

  1. 承担市卫生局指定的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抗体确证和其他艾滋病检测工作;

  2. 及时向省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报告经确证的阳性结果,并配合做好个案调查、登记等随访工作;

  3. 定期汇总全市艾滋病检测资料,并上报省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和市卫生局;

  4. 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5. 负责对全市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艾滋病检测筛查点开展实验室培训指导、质量考评和督导检查工作。

  (二)艾滋病检测“筛查中心实验室”

  艾滋病检测筛查中心实验室设在各辖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武进区为常武太湖医院,下同)。筛查中心实验室职能:

  1. 负责职责范围内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试验,根据需要可开展其他艾滋病检测工作;

  2. 负责将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呈阳性反应的样品送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进行确证;

  3. 定期汇总艾滋病检测资料,并上报艾滋病检测中心实验室。配合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做好个案调查、登记等随访工作;

  4. 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5. 负责对辖区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艾滋病检测筛查点开展实验室日常监督和技术指导工作。

  (三)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艾滋病检测“筛查点”

  除指定的艾滋病检测中心实验室、艾滋病检测“筛查中心实验室”外,其他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设立的通过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的为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或艾滋病检测“筛查点”。筛查实验室、筛查点职能:

  1. 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的筛查试验;

  2. 负责将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呈阳性反应的样品报送上级实验室:筛查实验室送市艾滋病检测中心实验室,筛查点送辖市、区艾滋病检测筛查中心实验室;

  3. 定期汇总艾滋病检测资料,并上报当地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

  4. 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二、规范运用艾滋病病毒抗体快速检测技术

  为了尽早、尽快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高检测服务可及性,各辖市、区应结合当地艾滋病流行情况和实际需求,根据中国疾控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印发的《艾滋病病毒抗体快速检测技术手册(2011年版)》,规范、有效地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快速检测。快速检测技术可分为免疫渗透试验、免疫层析试验、明胶颗粒凝集实验等三类,主要适用于艾滋病检测点和特定人群的检测服务,检测过程中必须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批准的、连续多年在国家级试剂质量评估中取得高分的快速检测试剂。各检测机构必须真实、准确地做好快速检测的原始记录,并存档备查。同时,各单位要做好快速检测的质量控制工作,各辖市、区疾控中心按季度抽取辖区内艾滋病检测筛查点快速检测为阴性的样品(抽取的样本量不低于检测点该季度检测量的10%,全年不超过200例/检测点),使用酶联检测方法进行复检,发现漏检的应及时上报市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省疾控中心。

  三、进一步规范艾滋病检测工作流程

  各类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和检测筛查点应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艾滋病的相关检测工作,检测工作严格按照《江苏省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以及《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9年修订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一)对于筛查检测(初筛一次,复检两次)呈阳性反应的样品,原则上由实施检测的筛查机构负责收集和核实受检者的正式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并重新采集一份血样,在2个工作日内将双份样品送至上级实验室进行进一步检测。各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和筛查点应于每月5日前通过艾滋病网络直报信息系统上报“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数及阳性人数统计报表”或书面上报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于每月10日前通过艾滋病网络直报信息系统上报本地区“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数及阳性人数统计报表”。

  (二)市艾滋病检测中心实验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证试验。对于确证试验呈阳性者,各级疾控机构应在首次流调随访时再次采集其血液标本进行重复试验,并核实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经核实无误后再将确证结果和报告发给受检者个人。市确证实验室应当每季度收集、汇总相关资料,并于下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艾滋病确证实验室检测工作季度报表上报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全市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标本,送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保存。

  四、进一步健全实验室质量控制和质量考核体系

各地、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落实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和检测筛查点的工作用房和仪器设备配置,完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制度或安全标准操作程序、信息安全及保密制度,健全质量控制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和年度考核。各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和检测点都必须参加市及市以上组织的实验室质量考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定期组织对全市的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和筛查点进行抽查考评,具体考评办法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另行制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落实全市艾滋病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处理,一旦发生职业暴露,应规范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做好评估、随访及信息上报等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督导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对全市各筛查实验室和检测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保证艾滋病检测工作质量。各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和检测点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市及市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者,发给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不定期组织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和检测点进行督导检查,并及时通报督导检查情况。

 

常州市卫生局

2013年6月17日

    

    

附件  常州市艾滋病检测网络结构

 

常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3年7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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