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市工商局 市质监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三证合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95/2015-0001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工商〔2015〕5号 发布机构:常州工商局
生成日期:2015-04-22 公开日期:2015-04-2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14〕102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5〕55号)文件精神,就我市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以下简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市工商局 市质监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三证合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常工商〔2015〕5号

各辖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行政服务中心):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三证合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

    

    

    

    常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15年4月22日

    

    

        

    

    常州市“三证合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14〕102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5〕55号)文件精神,就我市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以下简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在不改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国税部门(以下简称国税)、地税部门(以下简称地税)审批职能,不改变原有证号编码规则的前提下,依托全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合一为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由工商登记机关打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颁发,质监、国税、地税部门不再打印和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登记制度。

    持“三证合一”的企业,在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涉企相关手续时无需另行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指按照《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上述企业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和税务登记,全部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其设立、变更、注销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在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下,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工商会同质监、国税、地税组织推进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第六条 合并申请表格,实行一表申请。将工商登记申请书、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申报表、税务登记申请表整合为《企业注册登记“三证合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申请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申请表。

    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申请表无需加盖公章,由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即可。企业申请变更(备案)、注销登记时,申请表应当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七条 简化申请材料,实行档案共享。申请人向工商、质监、国税、地税提交的申请材料重复的,申请人只需提交一份。

    申请材料由综合窗口复印或扫描成档案影像,原件由工商保存,档案影像共享给质监、国税和地税,采用复印件的形式共享资料时,相关部门应填写申请材料交接单。

    质监、国税、地税需要查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的,工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免费提供查询。

    按照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要求,不再要求申请人向国税、地税提交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

    第八条 严格控制提交材料目录,提交材料目录由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根据许可审批环节业务规范提出书面申请,中心汇总、审定后予以公布,目录之外的材料一律不得作为收件依据,其它宣传、辅导等材料在发照环节由综合窗口集中送达申请人。

    提交材料目录由中心负责审查、印发、公布,相关部门需调整提交材料目录及审查标准、操作口径的,应当书面向中心提出调整申请,未经中心同意并公布,不得自行调整收件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件材料。

    第九条 简化审查环节,实行信息互认。工商、质监、国税、地税共同审查的申请材料和登记事项,工商部门已经审查的,其他部门不再重复审查。

    第十条 优化审批流程,实行“一窗收件、数据共享、并联审批、核发一照”。

    综合窗口根据公布的收件标准统一收件,并将申请人填报的信息录入平台,同时将申请材料传递给工商、质监、国税、地税(以下简称四部门)。

    四部门依法审查申请材料,登记核准(或确认)后生成的营业执照信息、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统一推送至平台。申请人的申请信息与四部门核准信息通过平台实现共享。

    综合窗口统一向申请人发放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和有关通知书,完善相关材料签字确认手续。需要收缴旧照(证)的,由综合窗口统一收缴后,连同部门归档材料一并交回发照(证)部门。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的收取。

    综合窗口收到“三证合一”登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交的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税务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收取材料凭据,并视业务办理情况,审查并退回有关原件。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正全部内容的,应当当场出具收取材料凭据,并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通知书由相关部门出具,综合窗口送达。

    第十二条 设立登记操作流程。

    (一)综合窗口收取“三证合一”登记申请材料、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平台后,将相关材料进行复印或扫描,按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税务登记申请材料要求,将申请材料分别传递给四部门登记窗口。采用复印件的形式共享资料时,相关部门应填写申请材料交接单。

    (二)工商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和平台推送的设立申请信息后,对工商登记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准予设立登记的核准意见,将核准信息上传至平台,核准通知书原件报送给综合窗口。

    (三)质监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工商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和平台推送的工商核准登记信息后,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将组织机构代码发送至平台。

    (四)国税窗口、地税窗口收到综合窗口传递的申请材料、工商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和平台推送的工商核准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后,办理税务登记,将税务登记证号发送至平台(对不需要办理国税登记的,由国税将相关意见反馈给综合窗口)。

    (五)综合窗口实行专人全程跟踪督办制度,通过平台了解审批办理的进度,收到四部门核准(或确认)登记信息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向其颁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及有关通知书、告知性材料,归档材料及时交回发照(证)部门。

    第十三条 变更登记操作流程。

    对已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以及符合“三证合一”登记条件、但在本细则实施前已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企业,有下列变更登记(备案)情形的,适用本条规定。

    (一)企业名称、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发生变化的,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同时,应当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登记和税务变更(或设立)登记。

    1.综合窗口收取“三证合一”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平台后,将相关材料进行复印或扫描,按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税务登记申请材料要求,将申请材料分别传递给四部门窗口。采用复印件的形式共享资料时,相关部门应填写申请材料交接单。(对未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申请三证合一的,收回原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并分别传递给质监、国税、地税窗口)。

    2.工商窗口收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和平台推送的变更申请信息后,对提交工商登记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准予变更登记的核准意见,将核准登记信息上传至平台,核准通知书原件报送给综合窗口。

    3.质监窗口收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工商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和平台推送的工商核准变更登记信息后,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登记,将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登记核准信息发送至平台。

    4.国税窗口、地税窗口收到综合窗口传递的变更申请材料、工商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和平台推送的工商核准变更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登记信息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且不涉及税务登记机关调整的,以及变更经营范围不涉及办理国税注销登记手续的,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将税务变更登记核准信息发送至平台(对不需要办理国税登记的,由国税登记窗口将相关意见反馈给平台)。

    5.综合窗口实行专人全程跟踪督办制度,通过平台了解审批办理的进度,收到四部门窗口发送的变更登记信息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颁发加载原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和有关通知书、告知性材料,统一收缴旧照(证),连同归档材料一并交回发照(证)部门。

    6.对因住所变更涉及税务登记机关调整的,综合窗口向企业颁发工商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同时将国税窗口、地税窗口发送的要求企业到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税务手续(迁移、注销)的意见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持工商部门核发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及税务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到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税务手续(迁移、注销)手续。

    申请人持原税务登记机关出具的同意迁移或注销通知书,向国税窗口、地税窗口申请设立税务登记,国税、地税作出税务设立登记并将设立登记核准信息发送至平台。

    综合窗口收到四部门发送的变更登记信息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颁发加载原组织机构代码、新税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和有关登记通知书,统一收缴旧照(证),连同归档材料一并交回发照(证)部门。

    7.对因经营范围变更涉及办理国税注销登记的,综合窗口向企业颁发工商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同时将国税窗口发送的要求企业到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国税注销登记手续的意见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持工商部门核发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及税务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到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国税注销登记手续。

    综合窗口收到企业提交的原税务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和相关材料后,颁发加载原组织机构代码、地税登记号的营业执照和有关登记通知书,统一收缴旧照(证),连同归档材料一并交回发照(证)部门。

    8.对因经营范围变更、税收政策调整涉及新办国税登记的,需办理国税设立登记。

    (二)公司股东或股权发生变化的,在办理工商变更(备案)登记的同时,应当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1.综合窗口收取“三证合一”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平台后,将相关材料进行复印或扫描,按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税务登记申请材料要求,将申请材料分别传递给工商、国税、地税窗口。采用复印件的形式共享资料时,相关部门应填写申请材料交接单。

    2.工商窗口收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和平台推送的变更申请信息后,对提交工商登记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准予变更登记的核准意见并将变更登记信息上传至平台。

    3.国税窗口、地税窗口收到综合窗口传递的变更申请材料、工商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和工商窗口通过平台发送的核准变更(备案)登记信息后,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并将变更登记信息上传至平台。

    4.综合窗口收到工商、国税、地税发送的变更登记信息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换发加载原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和有关登记通知书,统一收缴旧照(证),连同归档材料一并交回发照(证)部门。

    (三)企业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财务负责人(会计)、办税人、从业人数、电话等发生变化的,仍按原税务变更登记程序,由企业到中心国税窗口、地税窗口办理。

    第十四条 注销登记操作流程

    对已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按原税务注销登记程序先行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手续,由税务部门在“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上加盖“税务已注销”的印章;然后按原工商注销登记程序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按原组织机构代码注销登记程序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注销登记手续。

    综合窗口对企业注销登记申请提供咨询服务,实行全程督办;工商窗口、质监窗口办结注销登记手续后,将核准通知书原件报送综合窗口,综合窗口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通知书、告知性材料,统一收缴旧照(证),连同归档材料一并交回发照(证)部门。

    第十五条 设立登记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企业“三证合一”登记申请表;

    (二)工商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三)组织机构代码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四)税务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变更登记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企业“三证合一”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工商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三)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四)税务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三证合一登记,综合窗口及四部门按承诺时限实行限时办结。三证合一登记全部办结的承诺时限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其中综合窗口收件时限1个工作日,工商窗口审批时限2个工作日,质监、国税、地税窗口及打印照(证)综合办结时间2个工作日。

    收件后无需补正材料的申请,5个工作日办结,确需延长办结期限的,由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中心批准后,可以延长至7个工作日(其中部门审批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收件后需补正材料的申请,审批部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申请人补正材料并符合要求后,审批部门承诺时限重新开始计算。

    审批部门在受理、审查、核准环节需核实材料或实地查斟的,应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自行组织实施,核准材料或实地查斟的时限依据相关规定执行,不计入审批部门承诺时限。审批部门启动核实或实地查斟程序的,应制作相应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及核实(查斟)结论复印件报综合窗口备案。

    第十八条 “三证合一”登记实行一单式收费。经批准的合法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及减免政策,由相关部门向中心书面提出,经中心同意并公布后,综合窗口在收件环节告知申请人并统一收取,票据由相关部门提供或派驻工作人员进驻综合窗口办理。

    未列入一单式收费清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第十九条 对于企业省外经营,确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由质监、国税、地税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凭其提交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予以补发与营业执照记载的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相一致的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另行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 除本细则规定事项外,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需办理的其他涉税事项,按现行规定到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中心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制定并公布“三证合一”登记办事指南、工作流程、提交材料清单、管理和考核制度等。

    第二十二条 在平台支持变更登记前,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申请变更时,按“三证合一”的审批流程和提交材料办理,但证照暂时按“证照联办”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未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申请变更时,可选择按“三证合一”的审批流程和提交材料办理,也可选择按原工商变更登记、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登记、税务变更登记的审批流程和提交材料办理。

    第二十四条 工商部门应积极推行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股权出质等网上登记流程,并实现网上登记业务与并联审批业务的有效衔接、数据互联互通。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规定事宜,由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