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常州市安监局关于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意见
索 引 号:014110243/2023-0007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安监规〔2014〕2号 发布机构:市安监局
生成日期:2014-10-20 公开日期:2014-10-30
时   效: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内容概述:常州市安监局关于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意见
常州市安监局关于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意见
(常安监规〔2014〕2号)

各辖市、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工作,根据省安监局《关于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3〕35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颁发使用许可证范围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使用量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部公告2013年第9号)的化工企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使用许可证”)。

    1.企业的行业归属不能确定的,请各地商请本级经信、统计部门核定。

    2.危险化学品使用量,是指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装置年设计使用量和年实际使用量的较大值。年设计使用量依据化工装置的设计文件核定,无设计文件或设计文件未核定的,依据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核定的年使用量确定。年实际使用量依据化工企业申请使用许可证前3年每年实际使用量的最大值确定。

    3.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介质、溶剂等在化工装置内循环使用的,使用数量以实际投用的数量核定,不累加计算。在危险化学品中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稀释后参与化工过程的,以稀释前的实际使用量计算,不含加入溶剂的数量。同一厂区内不同装置(生产线)的同种危险化学品使用量合并计算,同一企业不同厂区的同种危险化学品使用量分别计算。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要领取使用许可证: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生产装置的;

    2.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

    二、明确职责分工

    市及各辖市(区)安监局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安监局

    1.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

    2.负责市直管企业申请材料的接收、受理、审查;

    3.接受国家、省安监局使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

    监督。

    (二)各辖市(区)安监局

    1.负责本辖区内市直管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申请材料的接收,并将接收材料及相关文书按规定转报市安监局; 

    2.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申办政策、工作程序、申请材料符合性和网上申报等方面的咨询与服务,并建立咨询服务工作台账。

    三、许可证的申请

    使用许可证的申请分为首次申请、延期申请和变更申请三种类型。具备《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化工企业,首先应登录市安监局网站的“企业安全生产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请(新建企业事先要完成注册工作),根据系统提示填写申请表、上传电子版申请材料,并打印相应的《申请书》作为书面申报材料之一。电子版申请材料均须用原件的影印件以WORD或PDF文件格式上传。每个文档标题应与其内容一致,文件内容应清晰可辨。待网审通过后,再将经办人身份证明及下列书面申请材料报送至相应的安监部门,有关要求见《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附件)。

    (一)首次申请

    1.《使用许可证申请书》;

    2.《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材料。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提交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的复制件;

    3.三级及以上(在有效期内)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复制件或相关证明材料(新建企业除外);

    4.企业按照《常州市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等要求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凭证或有效期内缴纳“雇主责任险”和“公众责任险”的有效凭证复制件;

    5.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回执复制件;   6.涉及租赁土地或厂房的,还需提供双方的租赁协议复制件。

    新建企业使用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

    (二)延期申请

    1.已取得使用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使用活动的,应当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申报材料参照“首次申请”的要求执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项规定的材料除外。

    2.企业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的,且保持原使用许可证所著事项不变的前提下,可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申请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1)《使用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2)《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中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和第二款以外的其他相关材料;

    (3)企业按照《常州市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等要求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凭证或有效期内缴纳“雇主责任险”和“公众责任险”的有效凭证复制件;

    (4)企业出具的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取得使用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书面说明(加盖企业公章);

    (5)二级及以上(在有效期内)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复制件;

    (6)企业出具的近3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等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书面说明(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在提交延期申请材料的同时,应一并提交原使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变更申请

    1.企业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原使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材料。

    企业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在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市、辖市(区)安监局提交证明材料。

    2.企业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和原使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下列文件、资料:

    (1)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应当在增加前提出变更申请,且不涉及建设项目):

    ①专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②专家论证书面意见复制件;

    ③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新申请增加品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复制件。

    (2)未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仅扩大使用量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不涉及建设项目),参照上述第一种情形的规定执行。

    (3)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备案证明复制件;

    (4)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不涉及建设项目):

    ①专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②专家论证书面意见复制件;

    ③涉及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的,还须出具省级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专家论证书面意见复制件。

    上述四种情形中,如变更后涉及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或新构成重大危险源或重大危险源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交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重新)备案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四、许可证的颁发

    1.各级安监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按照《行政许可法》、《实施办法》、《通知》等规定要求,严格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对申请单位网上填报的申请内容及上传的文件、资料采取网络、短信、电话等方式进行服务、指导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查看网上申请材料,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2)对发现的申请单位存在问题予以一次性告知;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使用许可证的,应即时告知;
   (4)对申请文件及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申请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2.各辖市(区)安监局收到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后,应对照《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认真清点、登记、初审,申请材料齐全、填报质量符合要求的,登录市安监局网站的“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填写《申请材料登记表》,打印后签字确认、加盖本机关公章。各地应在出具《申请材料登记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报送材料清单(注明企业名称、报送日期等),加盖本机关公章,与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安监局。 

    3.市安监局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后,将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有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将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或委托辖市、区安监局)进行现场核查,并填写《现场核查意见书》。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可以作为使用安全许可的现场核查意见。

    4.市安监局在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有关问题及修改完善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5.行政许可文书及其有关证书应在6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单位,办理送达回证。法律文书的签收人应是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如果是其他人员签收应有授权委托书。

    6.使用许可证颁发过程各个环节的操作均应在市安监局网站的“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中完成,并进行在线证书打印。

    五、其他事项

    1.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从业条件按照国家和省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相关人员的专业学历和从业资历要求执行。

    2.受企业委托且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省及市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对企业是否符合《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包括“两重点一重大”、安全设计诊断情况等)逐一进行专门评价,分别提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确意见。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企业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并对企业作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明确结论。安全评价机构对其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真实反映企业现状。评价报告签发日期距企业提出使用许可证申请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由原安全评价机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及其变化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做出补充评价。

    3.取得使用许可证的企业涉及新、改、扩建项目或工艺技术改变,出现需要申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形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4.一个企业仅核发一张使用许可证。同一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的,在同一张使用许可证注明每个使用场所地址及其对应的使用品种、年使用量。

    5.变更后的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不变,注明变更日期。使用许可证遗失、损毁的,企业应出具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书面证明,经辖市、区安监局签署意见后,及时向市安监局申请补办,使用许可证原所著事项不变。

    六、工作要求

    1.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实施办法》的宣传力度,将《实施办法》、《通知》及本意见要求及时传达至辖区内所有相关企业,做好督促和指导工作,并抓紧将应领证的企业名单报市安监局危化处。

    2.需要申领使用许可证的在役化工企业,要高度重视,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对照领证条件,查漏补缺,尽快申请办理使用许可证,确保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3.各级安监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当前工作要求,认真研究使用企业监管的有效方法和机制,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使用企业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4.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后,法律法规和上级如有新规定,则从其规定。

    

    附件: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0月20日

 

 

常州市安监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