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体育局(文广体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
乡镇(街道)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是构建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保障,是我市“10分钟体育健身圈”建设的重要环节。2011年出台的《常州市室内体育场馆建设资金补助办法(试行)》,有力地促进了乡镇(街道)体育设施的提升和发展。为进一步规范补助资金的申请和使用,现修订如下:
一、适用范围
市区新建的乡镇(街道)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室内体育馆、游泳馆。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参照执行。
二、补助标准
凡市区新建的乡镇(街道)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室内体育馆、游泳馆,按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进行补助。其中,新建的乡镇(街道)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室内篮球馆,最高补助经费不超过120万元。新建的乡镇(街道)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游泳馆:6道以上25米泳池的,最高补助经费不超过80万元;6道以上50米标准泳池的,最高补助经费不超过150万元。
三、实施办法
1.乡镇(街道)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室内体育场馆建设项目启动时,由各辖区体育主管部门向市体育局提出补助申请,经市财政局和市体育局审核同意,先拨付50%的补助资金。各区体育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时,需同时提供发改委立项批复、项目规划文本、可行性报告、招投标材料、建设工程合同、投资预(概)算、项目功能设置等材料。
2.乡镇(街道)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室内体育场馆项目竣工后,必须出具建设部门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命名为“乡镇(街道)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以显著方式标明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完成向社会开放工作。市财政局和市体育局联合组织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50%的补助资金。
四、检查监督
1.上述补助资金从市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列支,列入年度体育彩票公益金预算,实行专款专用。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监督,并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告。
2.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将对资助的乡镇(街道)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向社会开放情况进行督查。若发现资助场馆不实施对外开放的,或改变其体育功能的,所在乡镇(街道)的所有全民健身设施项目,不再享受体育彩票公益金的经费资助。
3.每年6月、12月,市体育局、市财政局联合受理一次建设项目的申请和竣工验收。
4.常体发〔2011〕60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常州市乡镇(街道)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室内体育场馆 建设补助经费审批表
常州市体育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13年3月22日
常州市乡镇(街道)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室内体育场馆建设补助经费审批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