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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明确市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88/2015-0003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义务教育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教办〔2015〕9号 发布机构:市教育局
生成日期:2015-03-10 公开日期:2015-03-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明确市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规定
关于明确市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规定的通知
常教办〔2015〕9号

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行为,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明确规定如下:
  一、请(休)假类型及时间
  (一)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1.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按规定享受产假、婚假、丧假,又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还可享受年休假;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学习期间不享受休假待遇。
  5.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5天的,其超过天数应抵扣当年的年休假。如工作人员当年已休满年休假后又请事假的,累计超过5天以上的事假天数,应抵冲次年的休假天数;如事假天数累计超过20天的,则次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6.工作人员的休假应在当年内安排,可以一次性休完,也可以分段休完,但不得跨年度使用。
  (二)探亲假
  1.到局机关工作满一年的工作人员,与配偶或父母长期远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父母的待遇。
  2.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期均包括年休假、休息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3.工作人员探亲假往返路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对晚婚的,延长婚假10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4.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5.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因本人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需继续休假的,其继续休假期按病假处理。
  (四)婚假
  工作人员结婚给予3天婚假,对符合晚婚条件(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者,再给予7天晚婚假。
  (五)丧假
  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经单位批准酌情给予3天假期。
  二、请假程序
  (一)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均需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前提,及时填写《常州市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申请表》(见附件)办理请假程序。处室工作人员、处室负责人、局副职领导请假分别由所在处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请(休)假人员在完成请假程序后需将《常州市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申请表》报办公室备案。请(休)假人员在请(休)假结束后应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二)每年年初,各处室根据工作安排制定本处室工作人员本年度年休假安排,报分管领导审核后交办公室备案。工作人员应于年休假前一周提出申请并办理请假程序。工作人员因故不能按原计划休假的,由本人向处室负责人或分管局领导提出调整申请。
  (三)病假。工作人员因病需要休假的,应持有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经核准后方可休假。
  (四)事假。一般工作人员请事假在2天以内的,须经处室负责人同意,3天以上须报请分管领导批准。确因事情紧急未能事先请假的,应及时打电话请假,并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三、休假待遇
  (一)公休假。对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补贴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二)工作人员事假、产假、婚假、病假期间,工资福利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宜
  机关工作人员外出请假、会议(活动)请假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局属单位党政负责人请假规定的通知》执行,并填写《常州市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表》办理审批流程。
  
  附件:常州市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表

常州市教育局
201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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