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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在我市中小学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索 引 号:014109488/2017-0014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义务教育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教法〔2017〕2号 发布机构:市教育局
生成日期:2017-08-08 公开日期:2017-08-0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在我市中小学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关于在我市中小学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常教法〔2017〕2号

各辖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局属及有关学校:
  根据教育部《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教政法〔2016〕1号)、《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教的实施意见》(苏教法〔2016〕12号)精神,现就我市中小学(含职业学校,下同)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进一步加强常州教育法治建设,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能力与水平,切实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合法权益,有效防范风险。
  二、学校法律顾问的职责
  中小学选聘的法律顾问按合同约定的职责和范围提供法律服务,主要承担下列法律事务:
  (一)参与起草、修改和审查学校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协助学校依法依规开展办学活动;
  (二)为学校重大决策、办学行为、合同行为进行风险评估或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协助审查学校重大事项的相关法律文书;
  (三)代理学校参加诉讼、仲裁及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四)参与处理学校的行政、民事非诉讼法律事务,参与调解涉及学校的重大纠纷及学校对外谈判;
  (五)为学校提供日常法律咨询,代拟及出具相应法律文书;
  (六)协助学校开展依法治校实践、培训和法律知识普及活动;
  (七)对学校防控校内伤害事故等各类法律纠纷提供事前合理化建议及处置预案;
  (八)其他与学校相关的法律事务。
  三、学校法律顾问的聘任
  中小学法律顾问应当从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中聘任。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政治素质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熟悉学校教育、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三)法学专家应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执业律师应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且专业能力较强;(四)担任学校法律顾问的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不得担任学校对立方的代理人;(五)遵纪守法,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各中小学应按照满足需求、合理配置原则,选聘具有资质的执业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本校的常年法律顾问。选聘方式可以一所学校单独选聘,也可以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为多所学校联合选聘。
  幼儿园法律顾问的聘任,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参照中小学执行。
  四、工作保障
  各地各校要确定一名局领导(校领导)负责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学校应制定本校法律顾问工作的具体制度,安排专门人员做好日常法律服务工作的联系、对接,对法律顾问提供的服务要进行跟踪评价和绩效考核。原则上,中小学应在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法律顾问的选聘工作,并组织开展活动。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全市中小学学校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各地各校要将聘请法律顾问的经费支出列入年度经费预算,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律咨询、培训和知识普及等方面的作用,提升广大师生员工的法治意识,减少校园意外事故发生,努力构建和谐校园。
  局属及有关学校在2017年8月15日前,将建立并开展学校法律顾问制度情况报送至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85681361。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参照《局属及有关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基本情况》(见附件),掌握并梳理本区域内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情况,积极推进中小学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附件:局属及有关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基本情况

常州市教育局
201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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