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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20-0003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通知公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应急〔2020〕22号 发布机构:市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2020-04-08 公开日期:2020-04-1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常州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应急〔2020〕22号

各辖市、区应急管理局,常州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市局各相关处室:

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9〕11号)和《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我市重大危险源企业现状和监测预警系统运营实际,制定《常州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4月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常州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常州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监测预警系统”)有效运行,加强重大危险源企业动态监督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测预警系统管理运维对象为省、市、区(园区)各级监测预警系统平台、全市重大危险源企业及为监测预警系统服务的各级机构。

第三条 监测预警系统监测监控数据主要包括:企业的值班监控中心、企业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部位的视频监控实时图像,企业重大危险源的重要监测数据和预警数据,安全生产承诺,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信息等。

第二章  预警分级

第四条 预警等级由监测预警系统根据企业重大危险源风险属性、监测数据的平均扰动率、重复报警次数、点位平均报警次数、平均消警时长、最大报警持续时间等指标综合分析系统内设置生成。根据预警的分级,将预警信息分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四级,分别对应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低风险,红色为最高等级。

第五条监测预警系统按照预警等级实时给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发送预警短信。

企业监测预警短信自动推送给企业安全部门负责人、安全总监及分管安全的领导和主要负责人。

橙色预警短信除向企业相关责任人发送外,化工园(集中)区内企业,自动推送给化工园(集中)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化工园(集中)区以外的企业,自动推送给辖市、区应急管理局职能科室负责人;市管企业橙色预警推送给市应急管理局职能处室管理人员。

红色预警短信除向企业相关责任人发送外,化工园(集中)区内企业,自动推送给化工园(集中)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化工园(集中)区以外的企业,自动推送给辖市、区应急管理局职能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市管企业红色预警推送给市应急管理局职能处室负责人。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应用和管理;负责制定和修改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负责与应急管理部和省厅监测预警系统的工作衔接和预警响应,指导辖市、区(园区)平台建设运行。

第七条局危化(行政服务)处、基础处负责所属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的确认和修改;不定期组织分析全市安全生产重点风险,研究解决共性和个性问题;负责指导督促辖市、区和各市管企业进行信息更新和预警处置;负责紧急状况企业现场处置的技术支持。

第八条局科信处负责对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环境进行技术保障和更新升级;保障市级监测预警系统平台与各区级平台及重点化工园区平台的数据链路畅通;负责市级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维护、账户和权限管理工作;负责监测预警系统操作指导。

第九条 局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将监测预警系统的监测监控工作纳入值班值守职责,组织局机关值班值守人员对企业视频图像和监测数据进行实时监测监控,收集登记各类预警核查、处置情况。

第十条 辖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实时监测、动态评估和及时自动预警;确定监控值守机构人员配置,并明确具体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分析辖区内重大危险源风险监测运行情况,变化趋势及存在的问题;负责红色、橙色预警信息的现场核实、预警通报和处理结果整理汇总。

第十一条 化工园(集中)区负责对辖内所有重大危险源企业的实时监测和自动预警管控;负责确定监控值守机构人员,并明确具体工作职责;负责园区内企业预警数据整理收集;负责橙色警示的现场核实和处理结果整理反馈,配合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红色警示的现场核实和处理跟踪。

第十二条 企业是监测预警防控主体,要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主体责任。负责按要求录入视频监控数据、监测预警数据等内容;负责安排专人实时监测监控视频图像、监测预警数据;负责预警信息的及时核实、消警处置,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反馈处置情况;负责监测预警系统相关的安全仪表系统、自动化设备、数据采集设备、互联网专线等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做好接入设备的网络安全防护工作,确保系统运行安全以及数据24小时在线安全传输;负责分析、防控企业各类风险,消除风险上升影响因素;负责及时更新监测预警系统中企业和重大危险源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各级技术保障机构负责监测预警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及时处理系统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签订的合同、协议提供相应服务。

第四章  预警处置

第十四条 预警处置遵循“分级负责、快速响应、及时消警”的原则。预警由企业安全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登记处理消除。企业每天上午 10时前,在监测预警系统中进行安全生产承诺和蓝色、黄色预警故障排查登记和消警处置,上午12点前无法排查故障消除警报的应报区级应急管理部门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 橙色预警由化工园(集中)区安全管理机构或辖市、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企业完成消除和整改处置工作。对橙色预警逾期48小时未及时消警又不进行情况说明和备案的,化工园(集中)区安全管理机构或辖市、区应急管理局向企业发布警示通报并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对连续2次警示通报仍未及时有效处置预警的企业,组织监管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第十六条 红色预警由市级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完成消除和整改处置工作。红色预警发布后,化工园(集中)区安全管理机构或辖市、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安排专人赴现场核实情况;企业立即查找到问题原因,12个小时内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等级并向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处置情况。

12个小时内未及时消警又不进行情况说明和备案的,市应急管理部门向企业发布警示通报并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对警示通报后未在48小时有效处置预警或制定整改方案的,辖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对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从严从重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第十七条在日常巡检和监测监控过程中,如发现违章作业、储罐泄漏、可燃有毒气体浓度急剧增加、温度压力剧烈变化等重大风险出现,企业管理人员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降低风险并第一时间通知企业负责人和安全总监,企业负责人核实情况落实现场措施后向辖市、区应急管理局值班值守人员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值班值守人员按照现场情况上报值班领导和相关处室。

核实情况后如需进行现场处置,化工园(集中)区安全管理机构或辖市、区应急管理局在30分钟内赶赴现场;市应急管理局接到辖市、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后,1个小时内到达现场;企业实时向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处置进展情况,2小时内降低风险等级或制定有效整改计划,在辖市、区应急管理局指导下完成消警处置和上报处置报告。

第五章  系统安全与维护

第十八条 监测预警系统中设置市、辖市(区)局管理员和企业管理员三级用户。各级管理员应及时完善资料信息,实时关注数据异常和报警信息,妥善保护账户密码。企业新申请(删除)账号,由所在辖市、区应急管理局向市局业务主管处室进行申请,通过后由市局科信处负责开通(删除)账号。

第十九条辖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对企业破坏、停用采集设备、无故停电、断网、离线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企业因停产检修、设备设施损坏等造成监测监控数据无法推送或失真的,要及时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申报,申请监测预警系统中停用相关监测预警设备。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和各级信息安全管理规定,辖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明确信息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流程和工作规范;严禁擅自将系统数据和图像共享给他人,严格落实各项安全责任,确保信息安全落实到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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