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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常行复第160号
索 引 号:014109613/2023-0000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3-01-12 公开日期:2023-01-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常行复第160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常行复第160号

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

申请人赵某对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作出的新公(罗)强戒决字〔2022〕48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10月13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于2022年10月18日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机关补正,本机关于2022年11月21日收到补正后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2年11月22日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新公(罗)强戒决字〔2022〕48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申请人称:本人在2022年8月31日晚到常州来看个朋友,具体地方我已想不起来,我是按她发给我的位置导航过来的,下车以后我到了朋友家门口就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罗溪派出所民警直接带回派出所。因为我有吸毒前科,所以就先做了尿检,结果为阴性,再给我剪了头发做发检,然后告诉我头发上有毒品成分,就这样认定我吸过毒品,把我送至常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二年。本人没有吸食过毒品,头发里也不可能有毒品成分,我对公安机关对我的毛发检测有异议不认同,所以要求政府对我的头发重新检测。公安机关根本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我吸毒了。其一、现场尿样测出为阴性。二、在我身上并没有毒品,吸毒工具等。三、没有人指认我在哪吸毒了。人证、物证均没有。结合以上几点,我对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作出的新公(罗)强戒决字〔2022〕48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不服,请求撤销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新公(罗)强戒决字〔2022〕48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2.赵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事实与理由。2022年8月31日19时许,罗溪派出所民警接群众(不愿提供身份信息)至所匿名举报称,有一名为赵某的男子可能存在吸毒嫌疑。罗溪派出所民警立即展开研判,发现被举报人赵某有多次涉毒前科,其驾驶的汽车在常州市钟楼区荆川里小区附近出没。经市局指定管辖后,罗溪派出所民警持传唤证于2022年8月31日晚,在常州市钟楼区某小区楼道内将涉嫌吸毒的赵某抓获。违法嫌疑人赵某被传唤至罗溪派出所后,民警对其进行尿样检测。经检测,其尿检板上质控线(C)及检测线(T)均呈红色,但T线颜色较浅,不能完全排除涉毒嫌疑。后民警先后分别至澳翰博(江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赵某进行毛发检测。2022年9月1日,经澳瀚博(江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显示赵某发根端3厘米以内的头发样本内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22年9月1日,经司法科学研究院鉴定,结果再次显示赵某发根端3厘米以内的头发样本内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2008年12月,赵某因吸毒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4月赵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4年4月赵某因吸毒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同年4月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11月赵某因吸毒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同年11月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5年4月赵某因吸毒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4月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7年8月赵某因吸毒被江阴市公安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2017年12月赵某因吸毒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2017年12月赵某因提供毒品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同年12月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8年5月赵某因吸毒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后赵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20年11月5日赵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江阴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22年2月10日释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分局于2022年9月1日对赵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分局于2022年9月1日对赵某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期限自2022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止),并依法履行了法律文书的送达义务。根据常州市戒毒所在疫情防控期间对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收押要求,需要对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开展核酸检测,凭当事人的核酸阴性检测报告予以收押。申请人在公安机关对其开展核酸检测并等待结果期间已被限制人身自由2日。因此,申请人赵某实际被投送至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时间从2022年9月3日起计算。公安机关在实际投送当日又再次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至申请人。二、我分局认为:在涉毒前科人员赵某作否认存在吸食毒品之陈述的情况下,经澳瀚博(江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及司法科学研究院鉴定,鉴定意见均显示赵某发根端3厘米以内的头发样本内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表明被检测人员在毛发样本提取之日前6个月以内摄入过毒品。上述鉴定意见为我分局认定吸毒行为提供了科学依据。另查明,赵某存在因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及强制隔离戒毒的违法经历,符合“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情形。综上所述,我分局认定赵某吸毒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同时认定赵某吸毒成瘾严重并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据,符合法定程序。三、复议请求。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我分局请求常州市人民政府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驳回赵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常公(禁)行指管字〔2022〕25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呈请指定管辖报告书;2.新公(罗)受案字〔2022〕8651号《受案登记表》;3.新公(罗)行罚决字〔2022〕33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份、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新公(罗)拘通字〔2022〕27号《被行政拘留人家属通知书》;4.新公(罗)强戒决字〔2022〕48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二份及邮寄凭证一份、呈请强制隔离戒毒报告书、强制隔离戒毒告知笔录、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回执、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家属通知书及邮寄凭证一份;5.新公(罗)行传字〔2022〕43号《传唤证》、呈请传唤报告书、呈请延长传唤报告书、对赵某的《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四份;6.编号:20220831《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样提取检测流程表、赵某的检测照片二份、吸毒检测培训合格证二份;7.毛发检验报告单、毛发样本提取信息登记表、视听资料说明书及视听资料;8.澳翰博司鉴所〔2022〕毒鉴字第6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院〔2022〕毒鉴字第2344号《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9.新公(罗)毒瘾认字〔2022〕0901号《吸毒成瘾严重认定意见》、呈请吸毒成瘾严重认定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资格证二份;10.新公(罗)检查字〔2022〕323号《检查证》、呈请检查报告书、对某车辆的现场检查笔录;11.罗溪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12.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及相关判决、裁定等证明材料;13.赵某的人口基本信息表。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31日19时许,被申请人下属罗溪派出所接匿名群众举报称申请人赵某有吸毒嫌疑。该派出所经研判发现申请人有多次涉毒违法犯罪经历,其驾驶某汽车在常州市钟楼区某小区附近出没。同日,经罗溪派出所逐级呈报常州市公安局,常州市公安局制作常公(禁)行指管字〔2022〕25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将申请人吸毒案件指定被申请人管辖。同日,罗溪派出所受案调查,制作新公(罗)受案字〔2022〕8651号《受案登记表》,并持新公(罗)行传字〔2022〕43号《传唤证》前往常州市钟楼区某小区对申请人进行传唤。同日21时39分,申请人的毛发检验报告单检测结论为甲基安非他明阳性,同日22时2分,申请人被传唤至罗溪派出所接受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过程中,申请人辩称没有吸毒。同日23时01分,民警对申请人的尿样进行提取,制作尿样提取检测流程表,被申请人作出编号:20220831《现场检测报告书》并拍摄检测结果照片,经现场检测,申请人的检测样本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阴性,并将现场检测结果告知申请人。2022年9月1日,因可能对申请人适用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经罗溪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将申请人传唤时间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同日9时30分,民警对申请人的头发进行提取并拍摄视频,制作毛发样本提取信息登记表和视听资料说明书,民警提取后由申请人确认无异议签名捺印并封装。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新公(罗)检查字〔2022〕323号《检查证》,对申请人驾驶某车辆进行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同日15时42分,民警对申请人进行第二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在笔录中称没有被诱骗、强迫吸毒,没有相关病史。同日,罗溪派出所委托澳翰博(江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送检的申请人头发中甲基苯丙胺进行分析,该司法鉴定所作出澳翰博司鉴所〔2022〕毒鉴字第6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称:经检验,委托单位送检的赵某头发(距根部约2.4厘米段)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同日,罗溪派出所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送检的申请人头发中甲基苯丙胺进行分析,该鉴定机构作出司鉴院〔2022〕毒鉴字第2344号《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称:所送头发总长约2cm,其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同日,罗溪派出所出具发破案经过一份。同日18时04分,民警对申请人进行第三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并向申请人送达上述二份司法鉴定意见书,申请人在笔录中称对鉴定意见没有异议,但其认为没有吸毒,不申请重新鉴定。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新公(罗)毒瘾认字〔2022〕0901号《吸毒成瘾严重认定意见》,认定申请人吸毒成瘾严重。同日21时30分,民警对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规定,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因申请人拒绝签字,民警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内容向其宣读,经确认无误后民警在笔录中予以注明。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日作出新公(罗)行罚决字〔2022〕33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规定,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申请人拒绝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民警于2022年9月1日向申请人宣读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后当场交付申请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同日21时41分,民警对申请人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告知笔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告知拟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申请人称其没有吸毒。同日21时43分,民警对申请人进行第四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听取了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同日21时59分,罗溪派出所对申请人结束传唤。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日作出新公(罗)强戒决字〔2022〕48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查明:赵某曾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且强制隔离戒毒后,于2022年8月31日在常州市钟楼区因涉嫌吸食毒品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查获,其毛发初筛检测结论为甲基安非他明阳性。2022年9月1日,澳翰博(江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作出澳翰博司鉴所〔2022〕毒鉴字第6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赵某的头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作出司鉴院〔2022〕毒鉴字第2344号鉴定意见书,认定赵某的头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贰年(自2022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止)。因申请人拒绝在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上签字,民警于2022年9月1日向申请人宣读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内容后当场交付申请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2022年9月2日,被申请人将案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以挂号信函的方式送达申请人家属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2022年9月3日,罗溪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同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并将申请人送常州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核酸检测期间已限制人身自由2日,计入执行拘留时间。拘留期限自2022年9月3日至2022年9月16日。同日,常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制作《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回执》,载明:被执行人赵某已于2022年9月3日入所。执行期限贰年(自2022年9月3日至2024年8月31日)。

另查明:申请人于2008年12月、2017年12月因吸毒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九日;2014年4月因吸毒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后被该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11月因吸毒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后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4月因吸毒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8月因吸毒被江阴市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2017年12月6日因吸毒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2017年12月15日因提供毒品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同年12月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5月因吸毒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2010年4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8年7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8年9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1.常公(禁)行指管字〔2022〕25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呈请指定管辖报告书;2.新公(罗)受案字〔2022〕8651号《受案登记表》;3.新公(罗)行罚决字〔2022〕33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份、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新公(罗)拘通字〔2022〕27号《被行政拘留人家属通知书》;4.新公(罗)强戒决字〔2022〕48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二份及邮寄凭证一份、呈请强制隔离戒毒报告书、强制隔离戒毒告知笔录、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回执、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家属通知书及邮寄凭证一份;5.新公(罗)行传字〔2022〕43号《传唤证》、呈请传唤报告书、呈请延长传唤报告书、对赵某的《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四份;6.编号:20220831《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样提取检测流程表、赵某的检测照片二份、吸毒检测培训合格证二份;7.毛发检验报告单、毛发样本提取信息登记表、视听资料说明书及视听资料;8.澳翰博司鉴所〔2022〕毒鉴字第6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院〔2022〕毒鉴字第2344号《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9.新公(罗)毒瘾认字〔2022〕0901号《吸毒成瘾严重认定意见》、呈请吸毒成瘾严重认定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资格证二份;10.新公(罗)检查字〔2022〕323号《检查证》、呈请检查报告书、对某车辆的现场检查笔录;11.罗溪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12.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及相关判决、裁定等证明材料;13.赵某的人口基本信息表;14.赵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60号)第十五条规定:“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自收到上级公安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辖权,并立即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或者办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对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经常州市公安局指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公禁毒〔2018〕938号)第十条规定:“发根端3厘米以内的头发样本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表明被检测人员在毛发样本提取之日前6个月以内摄入过毒品。”本案中,申请人因涉嫌吸毒被举报查获,经对申请人毛发初筛,检测结论为甲基安非他明阳性,经调查排除申请人服用相关药物和诱骗、强迫被动摄入毒品的情况,被申请人根据《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提取申请人头发并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开展毛发司法鉴定,证实申请人6个月内有吸毒行为,因申请人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多次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毒品,被申请人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认定申请人吸毒成瘾严重,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作出案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对申请人进行强制隔离戒毒告知,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后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因申请人拒绝签字民警在决定书中予以注明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家属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程序符合上述规定。

四、关于申请人的主张。1.申请人称:公安机关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吸毒。理由是现场尿样测出为阴性,身上没有毒品、吸毒工具,没有人指认其在哪吸毒。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现场尿样检测结果为甲基安非他明阴性与申请人的头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矛盾,尿样检测呈甲基安非他明阴性,通常表明被检测人员在数日内未摄入过毒品,而头发检测出甲基苯丙胺,表明6个月内有吸食毒品行为,且被申请人经调查已排除申请人服用相关药物和诱骗、强迫被动摄入毒品的情况,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吸毒并无不妥。申请人未被查获身上携带毒品或者吸毒工具、未有人指认其吸毒与申请人是否吸毒并无必然关联,申请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2.申请人称:对毛发检测有异议不认同,其没有吸毒,要求对头发重新检测。本机关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六)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七)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毛发样本提取信息登记表和提取全过程录音录像可以证实,被申请人所属工作人员对申请人进行毛发提取时,毛发样本按规定进行封装,申请人在封口处进行签名、捺印,在提取后立即送检,提取过程符合《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的相关规定。案涉司法鉴定意见系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人员依法依规作出,程序合法,内容完整明确。申请人已在询问笔录中明确表明不需要申请重新鉴定,其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在收到案涉司法鉴定意见书时提出申请重新鉴定,其在复议申请时要求重新鉴定,但未提出具体的理由,不符合上述应当进行重新鉴定的规定情形,故申请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新公(罗)强戒决字〔2022〕48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作出的新公(罗)强戒决字〔2022〕48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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