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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常州市清潭中学(南校区)原址翻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索 引 号:014109445/2015-0025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发改〔2015〕289号 发布机构:市发改委
生成日期:2015-11-18 公开日期:2015-11-1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解决常州市清潭中学(南校区)的校舍安全问题,满足群众享受优质均衡教育的需求,原则同意你局实施常州市清潭中学(南校区)原址翻建工程项目。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常州市清潭中学(南校区)原址翻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市教育局:

    你局常教计〔2015〕27号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解决常州市清潭中学(南校区)的校舍安全问题,满足群众享受优质均衡教育的需求,原则同意你局实施常州市清潭中学(南校区)原址翻建工程项目。

    二、该项目位于常州市清潭新村4号,规划设计办学规模30班,总建筑面积3204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教学楼、行政办公楼、艺体楼、体育馆、运动场以及校区道路、景观绿化、给排水、暖通、监控、门卫、垃圾房地下车库、地下人防工程等配套设施。项目匡算总投资15000万元,资金由你局和学校共同筹措解决。

    三、请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常州市政府投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常发改〔2012〕406号文)的要求,抓紧办理规划、环保等各项前期手续,做好施工期间学生安置工作并形成书面方案,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委审批。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项目为依法必招项目。项目的勘察、设计、建安、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应当依法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按国家计委9号令的规定,增设招标专章,可研编报前,项目的勘察、设计需先行招标的,应先行报送设计招标方案。

    五、本项目建议书批复仅作为你局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依据,不得以此进行招投标工作,未经本委批复同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且未履行完各项法定手续,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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