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关于对常州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第0151号的答复
索 引 号:014109445/2020-0018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发改复〔2020〕第70号 发布机构:市发改委
生成日期:2020-08-13 公开日期:2020-08-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对常州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第0151号的答复
关于对常州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第0151号的答复

(A)

(公开)

孙凤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将课后服务收费纳入收费目录,建立课后服务的经费保障机制和良性运行的长效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进一步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规范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行为,2020年4月17日,市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联合出台《关于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常发改〔2020〕94号)。文件规定:

1.明确收费标准。我市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不超过200元,以学期为计费周期,不得跨学期收取。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学校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接收服务并收取费用。

2.明确服务优待对象。课后服务要优先保障特殊需要儿童、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和中低年级学生等亟需服务群体;对享受义务教育国家政策性资助的学生免收课后服务费。

3.明确退费原则。学生退出课后服务,应由学生或家长书面提出。参加课后服务天数为该学期天数一半(含一半)以内的,应当退还一半的费用;超过一半的,扣除实际服务天数后退还费用。学校要做好课后服务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请假手续,切实做好退费工作。

4.明确经费保障原则。根据课后服务性质,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财政安排的补助经费,应专项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绩效工资。

市发改部门将会同教育部门、财政部门,结合我市中小学课后延时服务现状,积极做好后续协调工作,切实提升课后服务质量,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和良性运行的长效机制,推动我市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越办越好。

签发人:范 璞

经办人:章 瑜

联系电话:85683222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