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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95/2015-0004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工商〔2015〕18号 发布机构:常州工商局
生成日期:2015-10-16 公开日期:2015-10-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适应我市市场监督管理新体制、新格局,密切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强化协作配合,统筹对下指导,依据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三定”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与文件精神,决定建立常州市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制定本规则。
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常工商〔2015〕18号

各辖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各处室、单位:

    为扎实推进我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会商制定了《常州市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0月16日

    

     

    常州市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市场监督管理新体制、新格局,密切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强化协作配合,统筹对下指导,依据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三定”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与文件精神,决定建立常州市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是会商处理全市范围内市场监管领域重要工作的议事决策机制,坚持部门平等、民主协商、依法履职、联动监管、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市工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由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轮流安排会议地点。

    第二章 议事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 联席会议议事单位为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固定出席对象为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办公室主任。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向召集人说明情况,并委托其他负责人代为出席。 

    第五条 根据议题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市领导、市相关部门负责人、三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相关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参加。

    第六条 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各选派一名工作人员,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由市工商局选派人员主持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收集会议议题、协调会务安排、落实会议决定,并向下期联席会议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章 议事内容

    第七条 联席会议主要研究需要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共同协商解决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问题。主要包括:(1)全市市场监管工作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2)全市市场监管阶段性重点工作,特别是联合执法与专项整治行动;(3)市场监管中涉及三部门职权交叉、工作重复及监管盲点问题的协调处理;(4)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市场监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5)有关市场监管重要决策制定,包括重要文件出台、改革创新举措的论证等;(6)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请示解决的涉及三部门职能或者市与辖市(区)、辖市(区)与辖市(区)联动监管等重要事项;(7)其他需要共同协商解决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问题。

    第八条 凡属部门职权明确、责任清晰,立足本部门、本层次可以解决的工作,不列为联席会议议题。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于每季度第一周的星期四下午召开。若遇节假日或者其他重大活动影响,则顺延一周召开。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会议的,应委托其他负责人代为召集。

    第十条 为保证议事效率,议事单位原则上应提前三天将拟会商议题及需参会的其他人员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应提前两天将拟会商议题告知各议事单位及参会人员。

    第十一条 遇有市场监管领域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议事单位认为需立即召开联席会议的,可立即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召集人临时召集会议进行紧急会商。

    第十二条 原则上联席会议需所有议事单位主要负责人(含委托负责人)参加方可召开,具体议题由提出单位进行解释说明,一般事项超过三分之二参会人员同意为通过。涉及改革创新重大决策的,应征求专家意见,进行充分论证,并获得所有议事单位同意方为通过。虽经充分协商,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在会议材料中注明各方意见,并说明意见不被采纳的理由,必要时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会议决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整理,以联席会议纪要方式印发各议事单位,并可扩大印发给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他相关方面。

    第五章 决议执行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决议一经形成,议题提出单位是该决议事项实施的牵头部门,其他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决议安排相互配合支持,积极推进落实。

    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跟进督促决议事项落实情况,并定期向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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