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决定2023年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之际,开展的首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23〕11号)和《市政府关于我市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常政发〔2023〕12号)的规定和要求,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工作将于2024年1月1日全面启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规定,经济普查对象为我市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活动、信息通信技术应用和数字化转型情况、数字经济活动、投入产出情况等。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登记时,时点指标填写2023年12月31日数据,时期指标填写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数据。普查正式登记工作将于2024年1-4月进行,届时将有佩戴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的普查人员上门进行登记。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普查登记,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请你们准备好相关证照和与经济普查有关的会计、统计及业务核算等原始资料,积极配合普查员准确、完整采集相关信息。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或拒报、虚报、瞒报、漏报普查资料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调查单位信息将严格保密,相关信息仅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处罚的依据。如有违反以上法律法规或损害普查对象利益情况,请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地方经济普查机构举报。
举报电话:
常州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0519-85683071
各辖市(区)、常州经济开发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溧阳市 0519-87269263
金坛区 0519-82822321
武进区 0519-86310477
新北区 0519-81809892
天宁区 0519-86651320
钟楼区 0519-88890718
常州经济开发区 0519-89861880
常州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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