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体育局(文广体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关于印发《承办全国性、国际性赛事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常体发〔2011〕56号),制定的《承办全国性、国际性赛事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已试行一年。通过试行,结合我市承办赛事的实际情况,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进行了修改,现将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部门遵照执行。
常州市体育局
201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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