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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3x/2014-0002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财规〔2014〕1号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
生成日期:2014-04-28 公开日期:2014-05-0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审计服务商库管理、合同管理、费用管理、政府审计及监督管理等。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财规〔2014〕1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新形势下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审计要求,加强基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基建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审计行为,合理控制工程投资,根据常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常办发〔2013〕6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审计局

    2014年4月28日

附件

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审计要求,加强基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基建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审计行为,合理控制工程投资,根据常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常办发〔2013〕6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基建项目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基建项目、由市级各政府投融资主体负责筹集资金建设的各类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相关项目。

    国家、省、市对列入政府审计的基建项目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联合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确定的具有参与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审计资格的入围审计服务商(以下简称“审计服务商”)。

    基建项目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审计服务商,应遵循本办法的规定。

    审计服务商的审计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审计活动。

    第四条 基建项目审计分为工程造价审计、征地拆迁(征收)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三类,均须由审计服务商出具相应审计报告;列入政府投资评审范围的,由常州市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出具评审报告。

    基建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分为竣工结算审计、跟踪审计(不含竣工结算审计)、全过程跟踪审计(含竣工结算审计)三种;征地拆迁(征收)审计分为征地拆迁(征收)预(决)算审计和征地拆迁(征收)跟踪审计两种。

    基建项目委托审计服务商实施审计的主体分为审计机关、评审中心、项目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三类(以下统称“委托方”)。

    二、服务商库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审计服务商资格的统一招标采购,建立审计服务商库。具体招标采购事宜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采购结果签发审计服务商资格确认通知书。审计服务商库原则上每三年更新一次,如无大的政策变化,经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批准,审计服务商库在一定时期内保持有效。

    第六条 委托方在确定基建项目工程造价和征地拆迁(征收)审计方式后,原则上报评审中心按照排序方式确定审计服务商,并签发项目审计通知书。对因专业技术要求复杂等因素造成的特殊项目,由政府采购中心对库内有意愿参与的服务商,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具体实施的审计服务商,并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七条 在工程造价和征地拆迁(征收)审计上存在特殊需求的基建项目,可由项目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报经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批准同意后,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取单独招标方式委托审计服务商进行审计。

    第八条 大型基建项目的工程造价审计,委托方可以根据需要合理划分标段,委托不同的审计服务商分别实施。

    第九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由委托方报评审中心通过排序方式确定项目审计服务商,并签发项目审计通知书。

    同一个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只委托一家审计服务商实施,不再分标段。

    三、合同管理

    第十条 自审计服务商资格确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审计服务商与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签订《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审计服务采购协议》。

    第十一条 自具体基建项目审计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委托方应与确定的审计服务商在《常州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审计服务采购协议》框架内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工程造价审计服务合同应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征地拆迁(征收)审计服务合同应参照《常州市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征收与补偿审计咨询合同》参考格式样本订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服务合同应参照《常州市政府投资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合同》参考格式样本订立。政府审计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第十二条 为防止工程造价出现高估冒算,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项目施工方承诺工程结算核减率不得超过6%,超出该约定范围的审计费用由施工方承担,由建设单位从工程结算款中扣回。

    四、费用管理

    第十三条 审计服务费计费标准按照审计服务商资格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约定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四条 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审计服务费用由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支付并计入工程建设成本,在“待摊投资”中列支。政府审计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五、政府审计

    第十五条 列入政府审计计划的基建项目分为市审计局自行审计和需要委托审计服务商参与审计两种。对需要委托审计服务商参与审计的基建项目,委托方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审计要求,在确定基建项目审计方式后,由政府采购中心对库内愿意参与的服务商,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独招标等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具体实施项目的审计服务商,并签发中标通知书。

    受托审计服务商应按照审计机关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实施审计,接受审计机关管理和考核,并独立向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受托审计服务商项目审计费用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也可协商计入建设成本。

    第十六条 列入政府审计计划但审计机关不委托审计服务商审计的基建项目,由投资主体或项目建设单位在入围服务商库中按本办法的要求委托具体项目审计服务商,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在委托审计服务商时,应事先征求审计机关意见并经审计机关同意。受托审计服务商应按照审计机关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实施审计。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办理结算和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 列入政府审计计划的基建项目,市审计局可在审计过程中对审计服务商的服务质量一并进行检查,审计服务商必须予以配合,检查结果将作为按照本办法对审计服务商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

    六、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审计服务考核机制。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制定相应考核办法。项目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参照上述办法组织对审计服务商实施考核。

    第十九条 建立审计服务质量复查机制。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一定比例对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委托审计服务质量进行复查。

    第二十条 建立审计服务廉政机制。在委托审计合同订立时,审计服务商应与签订合同的委托方签订廉政承诺书,由审计服务商对廉洁从业作出书面承诺,作为委托合同的组成部分。

    对审计服务商的监督管理应体现合同管理的要求,将有关监督管理要求纳入委托合同中。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审计服务督查机制。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及基建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等对审计服务商在审计服务、管理考核、合同履约、廉政落实等方面执行情况开展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扣减费用、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等方式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审计服务管理问责机制。对在基建项目委托审计服务商审计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一)审计服务商应严格执行《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3〕28号)相关规定,如存在企业资质、业绩、执业人员等方面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谋取中标的,将取消本轮审计服务商资格,将其不良记录入案,直至取消下轮政府采购投标资格。

    (二)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人员不遵守本办法、规避政府采购擅自委托审计服务、擅自调整审计费率、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审计服务活动、非法干预招标、与审计服务利害各方恶意串通和弄虚作假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将停止拨付工程建设资金,并提请相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和工作人员非法干预招标采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其他违反相关廉政规定行为的,将提请相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常财规〔201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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