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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促进常州综合港务区外贸物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33/2019-0005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商发[2019]279号 发布机构:市商务局
生成日期:2019-07-25 公开日期:2019-07-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促进常州综合港务区外贸物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促进常州综合港务区外贸物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商发[2019]279号

各有关企业:

为加快常州综合港务区建设,提升物流国际化水平,更好地服务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市政府和新北区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常州综合港务区促进外贸物流发展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特制定《促进常州综合港务区外贸物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促进常州综合港务区外贸物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常州市商务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19年7月25日

 

附件:

促进常州综合港务区外贸物流发展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常州综合港务区建设,规范常州综合港务区促进外贸物流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发挥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常州市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政规〔201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由常州市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和新北区政府按照1:1的比例共同出资安排,资金总额1000万元。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规范运作、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高效。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新北区人民政府、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履行各自管理职责。

(一)新北区人民政府职责:负责专项资金本级出资额的预算安排;会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配合市商务局开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管理等工作。

(二)市商务局主要职责: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年度预算计划;制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负责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公示等工作;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照绩效管理的要求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监督管理。

(三)市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专项资金市本级出资额的预算安排;会同市商务局、新北区人民政府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使用方向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使用方向

(一)支持国际物流企业开辟国际航线、拓展业务

1.鼓励开辟国际集装箱运输直航班轮航线。对在常州港口岸新开辟集装箱运输国际航线的航运企业进行扶持,每条航线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扶持期3年,资金逐年递减。新开辟国际直航航线班期应保持基本稳定,每年出港航班应不少于40班,运营连续保持12个月。

2.鼓励开辟外贸集装箱运输支线、加密航班、拓展业务。在常州港运营外贸集装箱支线班轮的船公司,从常州港运输的年进出港外贸标准箱总量达到5000TEU(含)以上的,按其不同业务规模进行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鼓励港口类企业完善平台功能,提升服务水平。对常州港、奔牛港等有外贸集装箱运输业务量的港务公司,年度实际完成的标准箱总运量(内贸和外贸)较上年度增幅超过(含)5%以上的,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较上年度增幅超过(含)10%以上的,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较上年度增幅超过(含)15%以上的,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较上年度增幅超过(含)20%以上的,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4.促进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加大市场拓展力度,做大做强业务规模。对在常州港、奔牛港从事外贸集装箱进出口运输代理业务的船代、货代企业进行扶持。一是对外贸集装箱进出口运输总量进行扶持,每标准箱(重箱)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元;二是对外贸集装箱进出口运输较上年度增长的企业进行扶持,每新增一个标准箱(重箱)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60元。

(二)促进常州企业在本地港口开展外贸物流业务

鼓励常州生产企业、外贸流通企业利用常州港、奔牛港开展外贸集装箱运输业务,对企业当年进出口外贸标准箱(重箱)总量达到300TEU(含)以上的,按照箱量的不同规模,给予相应的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支持企业利用常州综合港务区口岸资质功能开展特色货种进口业务

对从常州港、常州奔牛国际机场等指定口岸进口粮食、水生动物、冰鲜水产品等商品的企业,按照其当年进口业务规模进行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加大功能型、龙头型企业招引力度

1.对注册在常州综合港务区规划区域范围内的生产企业、外贸流通企业,年新增进出口规模1000万美元以上的、利用常州港、航空港、奔牛港等三港开展外贸运输业务有实绩的,根据其业务规模和运量情况给予不同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新注册在常州综合港务区规划区域内的专业化交易中心和平台型企业,当年有进出口实绩、入库税金3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业务规模和运量情况给予不同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在常州综合港务区规划区域内新设立企业总部、区域总部和物流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不含土地款),按实际投资额给予不同比例的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其他相关支持

对综合港务区发展具有重大贡献的企业和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经综合港务区领导小组专题研究确定,实行“一事一议”原则。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


3.业务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

第七条 资金的申报和审核

1.市商务局、新北区人民政府和市财政局于每年度初发布资金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项目申报。

2.市商务局会同新北区政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其中:新北区区属企业由新北区人民政府初审,新北区区外企业由市商务局初审。对初审通过的企业,初审部门在《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3.市商务局组织对初审通过的企业进行复审,包括聘请第三方机构审查、相关部门鉴证等程序。

4.对审核通过的企业,新北区政府、市商务局分别在官网上进行公示。

5.根据公示结果,市商务局提出专项资金的使用申请,经市财政局形式审核后,联合下达资金文件,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八条 市商务局应根据绩效管理的要求,设立年度绩效目标、组织绩效跟踪,开展绩效自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预算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常州市商务局、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常州港口岸集装箱运输奖励办法的通知》(常商口岸〔2018〕25号)整合纳入本办法,原文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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