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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2022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生猪生产调控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59/2023-0006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农计〔2023〕7号 发布机构:市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2023-05-04 公开日期:2023-05-1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常州市2022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生猪生产调控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各辖市、区农业农村局,常州经开区农业农村工作局执行。
关于印发《常州市2022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生猪生产调控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农计〔2023〕7号

各辖市、区农业农村局,常州市经开区农业农村工作局: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生猪逆周期调控等6个省级财政专项支持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农计〔2022〕37号)、《关于落实生猪养殖贷款贴息政策的提醒函》和《关于切实稳定生猪生产的通知》(苏农牧〔2023〕1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切实做好2022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生猪生产调控项目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请各地抓好组织实施,并按规定做好资金拨付、项目总结验收、绩效评价等闭环管理工作。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2022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生猪生产调控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生猪逆周期调控等6个省级财政专项支持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农计〔2022〕37号)、《关于落实生猪养殖贷款贴息政策的提醒函》和《关于切实稳定生猪生产的通知》(苏农牧〔2023〕1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切实做好2022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生猪生产调控项目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生猪稳产保供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实施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政策,提振生产信心,更好发挥生猪产能调控基地作用,促进能繁母猪存栏稳定在合理区间,保持规模养猪场数量稳定,增强生猪稳产保供能力。

二、项目实施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规模养猪场给予适当补助,弥补前期市场波动、经营亏损产生的流动性资金不足,加强养殖设施装备改造提升、完善生物安全措施,保护基础产能,稳定生猪生产。

三、资金补助办法

(一)补助对象和条件。经直联直报平台备案年设计出栏1000头以上、2022年上半年发生亏损的规模养猪场。优先支持国家级、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和自繁自养的规模养猪场。

(二)补助内容。围绕以下三个方面,由各地因地制宜自主选择:

1.临时救助补贴:支持规模养猪场弥补购买饲料、母猪、仔猪等流动性资金不足。

2.生产设施装备改造提升。重点支持规模养猪场改造提升饲喂、防疫、环境控制等环节设备装备水平。

3.贷款贴息。对规模养猪场购买饲料、母猪、仔猪等方面的生产流动性资金给予贷款贴息。

(三)补助方式和标准。生猪生产调控项目由各地在省市下达的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本政策可采用一次性直接补贴、项目化支持、贷款贴息等补助方式。其中,临时救助补贴,可考虑2022年6月末规模养猪场能繁母猪存栏量、2022年上半年生猪出栏量以及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申报挂牌等因素,综合考虑给予一次性的养猪生产临时救助补贴和产能调控基地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生猪生产情况、资金盘子自主确定;支持养猪场进行生产设施装备改造提升的,应采用项目化的方式,补助资金不超过审定投资额的50%;采用贷款贴息补助方式的,贷款贴息时段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之间(在此时段内的实际天数),贴息比例为1%,养猪场申报材料可参照苏农计〔2019〕27号文件执行。

单个规模养猪场享受的省级财政补助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2022年上半年的亏损总额。

四、实施步骤

(一)2023年5月上旬,各地开展政策实施调查摸底,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二)2023年5中旬-6月,推进项目组织实施,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和服务指导。

(三)2023年7月前,开展项目验收总结和绩效评价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根据实际细化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标准、方式,明确实施要求和监管措施,确保扶持政策落地落细。

(二)严格过程管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联合财政部门强化政策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养猪场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规范实施程序,强化资金监管,确保政策执行公平公正、财政资金使用安全。要严防政策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虚报、冒领等骗补行为的,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公开公示。各地要及时将细化制定的实施方案、项目申报指南等政策性文件向社会发布,做好政策解读工作,让养猪场户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同时做好拟补助对象、资金安排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绩效管理。省级规定,政策实施期限到2023年底,各地要赶早抢前,按照实施步骤要求,做好绩效跟踪监控、绩效总结评价等相关工作,做到项目闭环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项目安全、人员安全。政策实施结束后,要及时做好工作总结,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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