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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智能传感小镇停车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索 引 号:014109445/2024-0015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常发改〔2024〕229号 发布机构:市发改委
生成日期:2024-07-30 公开日期:2024-07-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根据《关于调整常州市主城区部分停车设施收费标准的通知》(常发改〔2023〕363号)文件精神,现对智能传感小镇停车场(位于新北区通江中路与新苑三路交叉路口往东约70米,停车泊位102个)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核定如下: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智能传感小镇停车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常发改〔2024〕229号

常州市新北区龙虎塘街道办事处:

你单位《关于核定智能传感小镇停车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根据《关于调整常州市主城区部分停车设施收费标准的通知》(常发改〔2023〕363号)文件精神,现对智能传感小镇停车场(位于新北区通江中路与新苑三路交叉路口往东约70米,停车泊位102个)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核定如下:


一、停车场实行计时收费,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车型

区域

计时收费

收费标准

连续停放

小型车

三类区

0.5/15分钟

11

说明:1./大型车按小型车收费标准加一倍计收。

2. 机动车停放超过免费时长后,按表格中的计费周期进行滚动计费不足一个计费周期的,按一个计费周期计算。

3. 连续停放是指机动车进入上述停车设施的计费时间开始,24小时内连续停放的最高收费;超过24小时后,重新开始进行计费并累计计费,免费时长不重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缴汽车停放服务费:

(一)单次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的;

(二)执行公(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行政执法车、市政服务车等。

三、其他收费优惠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四、停车场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停车收费专用票据。

五、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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