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发改(经发)委(局)、司法局,常州经开区经发局 :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 省司法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4〕14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级公证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市发展改革委 市司法局转发关于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常发改〔2021〕345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发展改革委 省司法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州市司法局
2024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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