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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对《关于做好电梯自行检测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MB1681397/2024-0003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质量监督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2024-03-19 公开日期:2024-03-19 废止日期:2024-03-22
内容概述:关于对《关于做好电梯自行检测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对《关于做好电梯自行检测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全市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了《关于做好电梯自行检测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请各单位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24年3月22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联系人:王耀晨,联系电话:88588139,电子邮箱:czsjjtscwyc@163.com。

附件:关于做好电梯自行检测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9日           



附件:

关于做好电梯自行检测有关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第14号公告和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电梯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过渡期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市监特设函〔2023〕178号)要求,规范全市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行检测实施时间

2024年4月2日起,全面贯彻落实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除2023年7月前已完成备案的电梯安装监督检验以外,其他电梯均应严格按照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执行。

二、自行检测单位条件

电梯自行检测的主体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也可委托向其提供电梯维护保养服务的单位或者经核准的电梯检测机构、甲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开展自行检测。

开展电梯自行检测的单位(以下简称电梯检测单位)应当符合检测规则要求。具备自行检测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只能检测本单位管理使用的电梯。受使用单位委托开展自行检测的电梯维保单位只能检测本单位维护保养的电梯,且应当设置独立部门开展检测。受使用单位委托实施电梯自行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持有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并且核准项目中包括电梯检测或定期检验。

电梯检测人员应当是电梯检测单位缴纳养老保险且已取得电梯检验员及以上的全职人员。电梯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在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官网做好本单位检验人员执业公示工作。

三、自行检测单位告知

电梯检测单位在本市开展首次自行检测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础信息书面告知市市场监管局,开通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智慧服务平台账号或激活平台自行检测模块,选择实施自行检测的信息化管理方式。基础信息内容应当能够满足《常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要求。

电梯检测单位在本市检测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在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智慧服务平台上维护更新,其中新增加检测人员应当在开展工作前完成平台人员信息更新。

四、自行检测实施要求

电梯检测单位现场检测时应当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及以上资格的检测人员进行,检测人员每月人均检测电梯数量不超过省局规定。

为确保检测工作真实可查,做到检测质量的可追溯性管理,检测人员应对检测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录像视频应当清晰可见,不得篡改。视频内容至少包含检测人员身份、所检电梯信息、检测时间和地点、工作内容、检测时长等。视频内容应当有效识别出检测人员身份、准确显示重要不符合项目等。录像资料自行留存备查,自行保存期限(以检测报告批准日期为基准)不少于1年。

电梯检测单位在检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目,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电梯,并报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五、检测报告出具

所有检测项目经检测后,检测人员应当向使用单位出具《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使用单位对不符合项目进行整改,存在较严重不符合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电梯。

整改完成后,由原检测单位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确认,检测人员可以通过查看整改见证资料或者现场验证的方式确认整改情况。检测单位应当在检测工作(包括整改情况确认)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自行检测报告》,并在报告出具后24小时内上传至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智慧服务平台。

六、使用标志发放

新安装和改造监督检验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由使用登记部门发放,大修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由检验机构发放。

电梯自行检测工作(包括整改情况确认)完成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凭《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到最近一次实施检验的检验机构换取《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检验机构应当通过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智慧服务平台对《电梯自行检测报告》进行确认,为报告结论为“所检测项目均符合《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T7008-2023)的相关要求”的电梯换取《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并根据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确定《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中的下次检验(检测)日期。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辖市、区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细化措施、统筹推进,组织辖区内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的专业解读,宣贯国家、省、市有关要求,严厉查处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有序衔接、平稳过渡。省特检院常州分院负责做好全市电梯检验检测时间调整工作。各电梯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检测规则要求,制修订检测作业文件,建立检测工作质量检查考核制度,切实提高检测工作质量。各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要做好检验、检测工作的配合,及时做好发现隐患的闭环整改工作;电梯检验检测单位负责做好隐患整改的督促指导工作。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加大对电梯使用、检测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使用到期未检测或检测发现严重不符合运行条件的电梯,要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督促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实施处罚。发现检测缺陷、漏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电梯检测单位在本市首次完成100台电梯自行检测工作时,应当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工作情况,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对其进行一次专项监督检查。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辖市、区市场监管局要充分利用好“安全生产月”“质量月”等重点时段,通过广泛媒介和多样方式宣传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扩大政策知晓率,营造舆论正导向,促进规范电梯自行检测行为。对涉及电梯安全的舆情,要及时研判介入处置,避免引起负面舆情。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有序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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