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巩固提升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成效,健全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创业服务体系,积极营造全社会创业氛围,进一步推动创业带动就业,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建设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园区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49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第三批省级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园区认定指标的通知》(苏人社函〔2018〕637号)要求,现就我市第三批省级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园区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到“十三五”末,全省80%以上的街道(乡镇)、70%的社区(村)和90%的列入统计的省级以上(含省级)开发园区达到省级创建标准。
我市第三批省级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园区建设目标任务(详见附件1)。
二、组织申报
按照自主申报、县级评估、市级审核和省级认定的工作流程,由各辖市、区根据省、市目标进行任务分解落实,组织各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园区结合本地实际开展自主申报工作,对照省级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园区建设标准(详见附件4、附件5)对申报单位进行评估,并按要求于2019年2月28日前将相关材料报市人社部门。
市人社部门依据县级评估和市级审核结果,确定第三批省级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园区建设单位,并将相关材料及时上报省人社厅。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开展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园区建设工作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创业富民决策部署的重要行动,也是促进富民增收培植壮大常州幸福树的关键举措,各地要把此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强化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专人负责,注重部门联动,确保建设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建设
各地要按照建设工作体系健全、政策精准落地到位、创业培训体系完善、创业服务体系高效、绩效管理规范到位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夯实建设工作基础,加快补齐创业服务能力短板,努力开创载体建设功能更加完备、创业主体培育更加多元、创业服务能力水准更高、助推创业机制体系更加完备的新局面。
(三)规范程序
各地要在各级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架构下,会同相关园区管委会、街道(乡镇)共同做好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抓紧落实分解目标任务,按照自下而上的工作流程开展相关建设工作。县级评估、市级审核结果在本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官方网站等主流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营造氛围
各地要认真总结前两批建设成果,充分发挥已建单位的引领示范作用,提炼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建设经验,结对帮扶。在建设过程中,注意加强对创业新政、创业典型、“最美基层三创人”(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园区创业服务工作人员,简称“基层三创人”)的深入挖掘和广泛宣传,进一步展示我市创业服务工作成效,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服务创业的浓厚氛围。
四、相关材料
(一)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园区申报材料
1.申报表
(1)省级创业型街道(乡镇)、园区申报表(附件2);
(2)省级创业型社区(村)申报表(附件3)。
2.评分表(填报自评分并盖章)
(1)省级创业型街道(乡镇)、园区评分表(附件4);
(2)省级创业型社区(村)评分表(附件5)。
3.统计表
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园区建设相关指标统计表(双月报)(附件6)。
上述材料纸质版(一式二份)及电子版请于2019年1月31日前报送至各辖市、区人社部门。
(二)各辖市、区人社部门上报材料
1.第三批省级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园区拟建设单位名单(附件7)。
2.“三创”申报表、“三创”评分表,由辖市、区人社部门分别填报评估意见、评分结果并加盖公章。
3.省级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园区申报单位评分汇总表(附件8)。
4.第三批省级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园区建设工作总结。
材料1拟建设单位名单纸质版(一式一份)及电子版请于2019年1月31日前报送至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材料2-4纸质版(一式一份)及电子版请于2019年2月28日前报至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联 系 人:刘 运 联系电话:85682016
吴 琦 联系电话:85588931
材料接收:吴 琦, E-mail:czscyzdfwzx@163.com。
附件:(查阅附件请点击)
1.常州市第三批省级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园区建设目标任务分解表;
2.省级创业型街道(乡镇)、园区申报表;
3.省级创业型社区(村)申报表;
4.省级创业型街道(乡镇)、园区评分表;
5.省级创业型社区(村)评分表;
6.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园区建设相关指标统计表;
7.第三批省级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园区拟建设单位名单;
8.省级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园区申报单位评分汇总表;
9.第三批省级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园区建设工作计划安排。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