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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中心驾驶员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971/2018-0002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机管〔2018〕14号 发布机构:市事管局
生成日期:2018-05-29 公开日期:2018-05-2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车辆驾驶员日常管理、规范职业行为、履行安全责任、提升服务质量,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常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常州市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中心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关于印发《常州市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中心驾驶员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常机管〔2018〕14号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常州市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中心驾驶员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8年3月26日

 

常州市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中心驾驶员管理制度(试行)

 

为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车辆驾驶员日常管理、规范职业行为、履行安全责任、提升服务质量,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常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常州市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中心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部分 职责纪律

第一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安全行车。 

第二条认真执行常州市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派驻单位的规章制度(派驻服务车辆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及行车安全由各派驻单位负责),服从管理、准时出车,积极完成分配的任务。

第三条自觉维护公务用车形象,不开特权车、霸王车、赌气车。

第四条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学习,积极参加中心和派驻单位组织的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不断提升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严格工作纪律,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旷工。上班期间严禁饮酒、打牌、下棋、睡觉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晚间避免熬夜,保持身体健康和精力充沛;不得疲劳驾驶,不得带病工作。

第六条实行上班签到、下班签退的考勤制度。中心平台驾驶员由班长具体负责,派驻单位驾驶员由派驻单位车管人员负责,中心定期不定期实行督查。

第七条驾驶员和车辆相对固定,不得随意调换所驾车辆。经中心领导同意调换车辆的,当事双方驾驶员应核实准驾车型、证件有效期及车辆性能情况,履行好交接手续。

第八条驾驶员应妥善保管车辆钥匙和所驾车辆的有效证件,防止丢失,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丢失、损坏的,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九条驾驶员要服从中心调度员或派驻单位车管人员的工作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上班未受领任务期间应保持在岗,不得随意远离驾驶员办公场地,不得无故滞留车内。完成出车任务应及时归队,并向调度员或车管人员报告。

第十条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在执行任务期间不得绕道办理与执行任务无关的事项。

第十一条根据道路交通环境、天气情况等因素调整行驶状态。对服务对象要求超速、绕道等车辆行驶指令,不得盲目执行。禁止在雨、雪、雾等严重恶劣天气危险行驶,避免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驾驶员行车过程中不得接听电话,如遇特殊情况,经带车领导或乘车对象同意后方可接听。

第十三条所有编制在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中心的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的位置,不得擅自将车辆停放在社会公共场所、住宅小区。未按规定停放车辆,造成车辆损坏及丢失等情况,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执行任务过程中停车应选择符合规定的停车场所,不得停留在风景名胜区,私人会所、娱乐场所等地方(执行特殊任务除外)。

第十五条做好保密工作,要妥善保管服务对象临时存放在车内的文件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文件资料、服务对象信息、服务对象交谈内容,造成重大后果的,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严禁铺张浪费,实行科学有效的节油方法,停车等候服务对象时不得长时间启动发动机和开启空调。

第十七条中心车辆实行一车一卡加油,驾驶员依据车辆油卡余额及时充值,油卡不得私用或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八条当安全与任务产生矛盾时坚持行车安全第一。

第二部分 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着装得体、举止得当、热情周到、用语文明。

(一)头发保持整齐清爽,着装干净整洁,不得穿奇装异服,不得在车内吸烟。

(二)服务对象上下车时应主动问候和道别,接送重要服务对象时应主动开门、关门,防止碰头和挤压,提醒服务对象正确使用车内安全带。

第二十条驾驶员应充分了解掌握所驾车辆的各类情况,重点包括车辆功能、性能状态,保养维修情况及年审、保险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必须服从中心调度员或派驻单位车管人员的车辆调度安排,做好随时出车准备。受领任务后及时与服务对象联系沟通,确认目的地、路线以及用车时限,带齐证件及时出车。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按指定地点接送服务对象,按既定路线完成出车任务,不得擅自改变行车路线。遇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改变线路的,必须报车辆管理人员同意。

第二十三条行车过程中驾驶姿态端正,不做与驾驶无关的动作。保持车内安静,举止谈吐文明,当服务对象交谈时不随意插话。

第二十四条行车过程中服务对象因工作临时停车、等候及多次往返时,应耐心做好服务工作,不得表现出不满情绪或发生争执,遇有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车管人员汇报。

第二十五条执行任务期间,驾驶员应服从服务对象的食宿安排,不得提出额外超标准要求。驾驶员出差产生的过路、过桥、住宿、停车费等,依据任务派遣单和合法有效票据,经审核后据实报销。

第二十六条出车过程中,严禁公车私用或转交他人驾驶,一经发现,将依据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因违法规定而发生的一切事故和损失,由驾驶员本人及用车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人员离开车辆时,必须关闭车窗、锁住车门。车内禁止存放文件资料和贵重物品,驾驶员应告知服务对象将文件资料和贵重物品随身携带,防止丢失被盗。

第二十八条要加强对所驾车辆技术性能的检查和保养工作,落实行车前检查、行车中观察、行车后总结报告。

第三部分 车辆维修与保养

第二十九条中心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保养。

第三十条车辆的日常保养由驾驶员负责,驾驶员应爱护和保养好自己所驾驶、保管的车辆,确保一有任务就能立即出车。

第三十一条驾驶员应定期对车辆作相关维护和检查,车辆有故障要及时向调度员或车管人员报告并检修,保持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三十二条车辆维修和保养按照先申请后实施的程序进行定点维保,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自行维修或保养。

第三十三条车辆在外出途中或异地发生故障等特殊情况下需维修或更换零配件的,及时向调度员或车管人员汇报,经同意后方可实施。修理时,所修理的部位应拍照留查,不得借故购买其它备用件,并将更换的旧件带回单位。修理费须经服务对象签字,车管人员审核登记,车管处领导签字后报销。

第四部分 违章与事故处置

第三十四条所驾车辆发生交通违章行为时,因违章产生的记分、罚款全部由当事驾驶员负责。

第三十五条驾驶员应积极核实处理所驾车辆的交通违章记分、罚款事项,中心发现车辆三个月内未处理违章记分、罚款的,责令驾驶员限期处理完毕,并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三十六条在执行公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理,并在事故现场做好相应的标牌设置和自我安全保护,同时还做到:

(一)第一时间报警,如发生人身伤害,迅速拨打120急救电话或将伤者送至就近医疗机构治疗。

(二)严禁逃逸,冷静沉着判断事故情况,保护好事故现场。

(三)及时拨打保险公司理赔电话,联系出险事项;迅速与中心和派驻单位联系,向中心和派驻单位汇报情况并执行相关指令。

(四)记录事故司乘人员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

(五)查看对方车辆损坏的部位与程度,条件许可时,使用手机、照相机拍下现场照片和视频。

(六)记录事故现场目击者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资料。

(七)对模糊不清或把握不准的问题,谨慎回答交通警察的询问。

(八)除完全认定是自己的过失外,不得主动承揽全部责任。

第三十七条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车辆损失产生理赔事项时,属驾驶员主要责任的,在保险理赔金额范围内可免除赔偿责任,若超过保险理赔金额标准,视情由驾驶员作出赔偿,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三十八条因酒后开车、超员载客、私自出车、公车私用、借给他人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车辆损坏和人身伤害的,当事驾驶员应当到定点维保单位维修车辆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和刑事、民事责任。

第五部分 请销假制度

第三十九条驾驶员请销假按下列要求执行:

(一)驾驶员因故不能正常上班的,应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按规定报批。请假一般提前1天报批,无故缺勤者按旷工处理,假期结束时应按时销假。

(二)请假半天的由班长审批后报中心平台调度员或派驻单位车管人员批准;请假1天的由班长审批后报中心办公室或派驻单位办公室批准;请假1天及以上的由班长审批后报中心主任(车管处长)或派驻单位分管领导审批,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勤者按旷工处理;

如遇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可通过短信、微信、电话等方式向班长报告,班长按规定上报。事后本人应补办请假手续及递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条年度一次请事假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或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超过的扣发年度绩效奖。

第四十一条请病假必须持三甲公费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并办理请假手续。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婚假、产假、探亲家、年休假等法定假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无正当理由,无故缺勤1个工作日及以上的;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的;准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未按时上班的;经查实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的。

第六部分 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本着“奖惩并举、严明纪律”的原则,根据日常考评及工作情况对驾驶员实施奖惩。

奖励项目分为安全奖、绩效奖、年度综合考评奖。

处罚项目分为警告、严重警告、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四十五条奖励项目评选每年年底进行,中心平台驾驶员由车管中心考核,派驻单位驾驶员由派驻单位考核(报中心备案)。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各奖项奖金额度并发放。

第四十六条处罚项目实施情形及处罚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

1.未经批准无故旷工1个工作日的;

2.不服从工作安排,无正当理由不出车1次的;

3.执行任务时与服务对象发生冲突被投诉1次的;

4.上班期间不在岗或无故滞留车内,累计2次的;

5.在车辆事故中负全责或主要责任,损失超出理赔范围之外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损失的(扣除全年安全奖);

6.年度驾驶员考核分值低于70分的;

7.其他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造成影响和损失较小的。

受到警告的,不得参与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同时扣除全年绩效奖的20%。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

1.未经批准无故旷工2个工作日的;

2.不服从工作安排,无正当理由不出车2次的;

3.执行任务时与服务对象发生冲突,且被累计投诉2次的;


4.私自出车、公车私用或将车交由他人驾驶发现1次的;

5.违反中心和派驻单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被通报批评、曝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6.在车辆事故中负全责或主要责任,损失超出理赔范围之外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损失的(扣除全年安全奖);

7.年度考核分值低于60分的;

8.其他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影响和损失较大的;

9.累计二次警告的。

给予严重警告的,不得参与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同时扣除全年绩效奖的50%。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1.未经批准无故旷工连续3个工作日及以上的;

2.不服从工作安排,无正当理由不出车3次及以上的;

3.酒后驾驶的;

4.私自出车、公车私用或将车交由他人驾驶的2次及以上的;

5.执行任务时与服务对象发生冲突,被累计投诉达3次的;

6.不服从管理,严重违反中心和派驻单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

7.未做好保密工作且因为泄密给服务对象造成不良后果的;

8.发现在车辆用油、维修过程中弄虚作假、中饱私囊的;

9.在车辆事故中负全责或主要责任,损失超出理赔范围之外达10万元及以上损失的;

10.受到公安交管部门暂扣驾驶证3个月及以上交通违法处罚的;

11.发生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

12.受到公安部门行政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3.因自身原因被通报批评、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14.其他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

15.累计二次严重警告的;

16.其他严重违反纪律,造成重大影响的。

受到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处理的,五年内不得再应聘中心相关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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