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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做好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业务涉及的小微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19-0005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稳岗就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社发(2019)71号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生成日期:2019-04-08 公开日期:2019-04-1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做好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业务涉及的小微企业认定工作
关于做好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业务涉及的小微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常人社发(2019)71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就业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常人社发〔2017〕222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好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政策,现就做好小微企业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划型标准,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明确小微企业认定条件,以企业上年末实际参保人数作为小微企业认定划型标准(详见附件)。

二、资格有效期限

认定后的资格当年有效,每年审验一次。

三、申报流程

(一)首次认定

1.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常州人社网上服务大厅进行申请并上传营业执照电子图片。

2.审核认定。市、辖市(区)就业经办管理机构根据管理权限进行审核认定。

(二)年度审验

首次认定后,每年3月底前,由市、辖市(区)就业经办管理机构根据管理权限通过市“金保工程”信息系统进行年度审核认定。

四、其他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指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不超过1年的社保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当年市人社局公布的月最低缴费基数执行,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合计单位缴费比例计算。

2.小微企业年度审验不通过的,对其上年招用的符合条件正在享受的人员继续给予社保补贴,直至1年期满;对其当年新招用的符合条件人员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再给予社保补贴。

附件: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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