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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名优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索 引 号:014109859/2019-0006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名农〔2019〕1号 发布机构:市名优农产品认定委员会
生成日期:2019-09-12 公开日期:2019-09-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名优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各辖市区农业农村局执行。
常州市名优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农业品牌发展战略,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推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在总结多年认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绿色兴农、品牌强农的目标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州市名优农产品认定范围为在我市辖区内生产的种植业(粮油、蔬菜、瓜果、茶叶、花卉等)、养殖业(畜禽、水产等)的农产品及初级加工农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常州市名优农产品是指本市范围内农业生产主体所拥有的品质优良、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较高,并经过市认定的农产品。

第四条 常州市名优农产品认定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请;

(二)科学、公正、公开、公平;

(三)市场评价与专家评审相结合;

(四)动态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常州市名优农产品认定工作由常州市名优农产品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认定委)统一组织实施。市认定委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组成。市认定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认定办)设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名优农产品认定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辖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常州市名优农产品的申报、推荐、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将各辖市、区名优农产品的组织管理工作成效列为市以上(含市级)专项资金转移支付的分配因素。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常州市名优农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常州市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的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家庭农场等涉农主体;

(二)在常州市辖区内注册并归申请人所有的注册商标,申报产品商标已注册且满两年;

(三)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规范运行,产品有严格的质量标准,建立产品自检或委托检验制度,产品质量可追溯,连续两年抽检合格率为100%;

(四)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不良记录;

(五)生产或加工的农产品正式批量生产两年以上,形成合理的种植、养殖规模或生产规模,产品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较高,年销售额达到300万元以上;

(六)近两年来利用电商平台开展网络销售。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推荐:

(一)已获“两品一标一基地”(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的农产品;

(二)已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农产品;

(三)已通过ISO9001或HACCP或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加工农产品;

(四)参与起草制定国家级、省级或地方行业产品标准的企业生产的农产品。

第十条 申报常州市名优农产品认定,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常州市名优农产品申请表;

(二)产品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或许可合同复印件;

(三)企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产品执行标准复印件(加工农产品需提供质量标准,初级农产品需提供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

(五)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定证书复印件;

(六)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情况说明(包含农产品生产企业产品自行检测或委托机构检测的情况);

(七)申报主体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八)市级以上获奖证书复印件。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市场评价主要评定产品的市场销售量;

质量评价主要评定产品的质量水平。包括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生产标准体系、认证管理体系和质量安全水平等;

效益评价主要评定产品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包括产品市场销售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情况;

发展评价主要评定产品的产业规模、科技创新能力、示范带动能力以及对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影响度。

第十二条 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制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对不同产品确定调查方案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等,均由市认定办确定评价主导意见。

第五章 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主体申报常州市名优农产品认定的,应当向本辖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各辖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化初审。符合条件的,加盖单位公章,行文上报市认定办。

第十五条 市认定办对辖市、区农业农村局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和证明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经审查,符合条件参与名优认定的产品,由市认定办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形成常州市名优农产品候选名单,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报市认定委审查认定。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市级名优农产品,由市认定委颁发“常州市名优农产品”匾牌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市场推广

第十八条 对认定的市名优农产品不定期开展产品宣传周、推广月等活动,活动期间举办产品评比竞赛活动,提升常州名优农产品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第十九条 名优农产品市场推广活动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场与信息化处牵头负责,统筹安排,市农业农村局相关业务处站或第三方机构具体承办,市级相关部门对评选活动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相关业务处站制定名优农产品评比竞赛活动方案和评比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名优农产品评比竞赛活动主要根据农时农事特点,围绕我市农业主导产业中的茶叶、水果、花卉、特色水产品、优质大米等产业开展。根据产业发展需要,适时增加相关产业的产品评比竞赛活动。

第二十二条 对获奖的名优农产品由市认定委颁发获奖证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常州市名优农产品只能使用在被认定为市名优农产品时所核定使用的产品上,任何单位未获得认定或已被撤销的,不得使用“常州市名优农产品”称号及形象标识。

第二十四条 常州市名优农产品证书和标识由市认定委统一设计与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常州市名优农产品证书和标识。

第二十五条 市认定办对产品的质量和生产经营情况开展不定期跟踪检查,对经济效益差、企业管理混乱者,督促其限期改正,在期限之内不能整改者,取消名优农产品称号。

第二十六条 常州市名优农产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证书持有人可以在获得“常州市名优农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说明书和广告宣传、展销等经营活动中使用“常州市名优农产品”字样或标志,不能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出租、出借或非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被认定的常州市名优农产品,在有效期内,证书持有人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凭有效证明及时向市认定办提出变更名称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常州市名优农产品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组织评选认定一次。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称号和标识的,企业须在期满前3个月重新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二十九条 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报或申报未通过的,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在其产品及其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中使用常州市名优农产品称号和标识。

第三十条 常州市名优农产品证书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常州市名优农产品”称号,注销其证书,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

(二)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产品在区(市)级以上监督抽查等工作中出现使用国家禁止的农兽药行为等不良记录的;

(四)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转让、买卖、出租证书及标识或扩大使用范围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认定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2001年由市名优农副产品认定委员会颁布的《常州市名优农副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常名优〔2001〕1号)同时废止。


常州市名优农产品认定委员会

2019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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