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常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全市交通建设2023年第三次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通知》,市交通运输局于2023年10月19日组织开展全市交通建设2023年第三次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集中检查工作。现将抽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抽查工作开展情况
2023年10月11日,市交通运输局从21个交通建设项目中抽取了9个项目(占比为43%)和5名检查人员,并在市政府网站进行公布。同时,通知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提前报送招标投标备查资料和确定抽查时间。
(一)抽查对象
1.茅山旅游大道寻仙路互通大桥施工项目;
2.茅山旅游大道寻仙路互通大桥施工监理项目;
3.芜申线堑口桥至淦西桥段航道疏浚工程施工项目;
4.丹金溧漕河指前段疏浚工程施工项目;
5.丹金溧漕河金坛段高速公路大桥下游驳岸工程(二期)施工项目;
6.S341(旅游大道-竹煤线)绿化景观工程(二次招标);
7.朱延线(直溪段)市政道路改造项目—路域环境绿化整治提升工程施工项目;
8.S39江宜高速公路常州绕城段2023年路面维修项目
9.2023年金坛区县道养护(两年期)。
(二)检查人员
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徐德民、包旭、杨磊、张惠健、何雨。
(三)集中抽查时间
2023年10月19日。
(四)抽查方式
查阅档案资料、查看网上信息、问询等。
(五)抽查内容
1.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2.开标评标定标
3.异议、投诉处理
4.签订合同
5.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6.其他需要检查
二、抽查发现的问题
(一)总体情况
全市招投标市场总体规范有序,招投标活动基本公开、透明。各单位在招投标活动中均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部省市有关规定,严把项目招标条件设置,维护招投标公平公正,全面取消投标报名环节,促进从业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未发现有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外地企业设置不合理限制、歧视性条款和壁垒情况,保障了各种性质的企业平等参与我市交通工程招投标活动。
(二)存在问题
1.茅山旅游大道寻仙路互通大桥施工项目: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5款以及合同支付条款13.7款:坛政规〔2017〕2号“常州市金坛区政府办关于印发《常州市金坛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不符合现在规定,该文件已废止,现执行坛政规〔2021〕2号文;
(2)招标文件中未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落实质量保证金相关优惠减免政策;
(3)专用合同条款4.3.4第4条有关《关于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提出农民工参加医保的规定不符合现在规定,该文件已于2022年废止。
2.芜申线堑口桥至淦西桥段航道疏浚工程施工项目:
(1)专用合同条款4.3.3要求“劳务分包人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不合理。《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已取消劳务企业资质;
(2)该项目限价12260261元,固定安全费180004元,不足限价的1.5%,不符合相关规定。
3.丹金溧漕河指前段疏浚工程施工项目:
(1)合同条款中,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提出农民工参加医保的规定不符合现在规定,该文件已于2022年废止。
4.丹金溧漕河金坛段高速公路大桥下游驳岸工程(二期)施工项目:
(1)合同条款中,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提出农民工参加医保的规定不符合现在规定,该文件已于2022年废止。
5.S341(旅游大道-竹煤线)绿化景观工程(二次招标):
(1)合同专用条款数据表中17.4.1质量保证金金额:不收取,17.3.3交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工程审定金额的97%,易产生歧义,建议以后完善表述;
(2)招标文件备案表中,预约招标文件开始及截止时间栏未填写;
(3)中标通知书9月12日发出,合同签署时间为10月7日,而合同中要求开工时间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日,开工时间在合同签订前,不合理;
(4)“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项目经理、总工必须到位,否则按22.1处罚;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完成项目部组建,否则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该条款无法律依据,不合理;
(5)评标办法中技术能力评分因素中把“根据投标人的企业规模、资格资质”作为评分项不合适,与招标范本中对技术能力的定义不符;
(6)合同条款中,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提出农民工参加医保的规定不符合现在规定,该文件已于2022年废止;
(7)合同专用条款为公路工程内容,涉及桥梁施工等内容,与本绿化项目实际情况不符;
(8)合同条款中有关于新冠疫情防控要求,不符合实际情况。
6.朱延线(直溪段)市政道路改造项目—路域环境绿化整治提升工程施工项目:
(1)合同专用条款13.款:坛政规〔2017〕2号“常州市金坛区政府办关于印发《常州市金坛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不符合现在规定,该文件已废止,现执行坛政规〔2021〕2号文;
(2)招标文件中未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落实质量保证金相关优惠减免政策;
(3)专用合同条款4.3.4第4条有关《关于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提出农民工参加医保的规定不符合现在规定,该文件已于2022年废止。
7.S39江宜高速公路常州绕城段2023年路面维修项目:
(1)评标办法中技术能力评分因素中把“根据投标人的企业规模、资格资质”作为评分项不合适,与招标范本中对技术能力的定义不符;
8.2023年金坛区县道养护(两年期):
(1)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未有人员社保缴纳承诺书、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等相关要求,需进一步完善。
三、下一步工作
1.招标人与招标代理需进一步重视招投标工作,重点掌握招投标、质量、安全、环保等管理各方面新政策、新要求,在招标文件中逐一落实,切实提高招投标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建设。
2.检查组将根据现场发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和本次检查通报,督促责任单位整改落实到位,并要求整改落实情况于10月30日前报送常州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处。必要时,检查组将开展整改情况复查工作。
联系人:侯琴;联系电话:85686231。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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