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区财政局、各辖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市供销社、总工会、人防办,市属国有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助企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25号)、省财政厅《关于扩大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减免范围的补充通知》(苏财资〔2022〕6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扶持帮助制造业小微企业纾困的十条政策》的通知(常政办发〔2022〕41号)要求,进一步加大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力度,克服经营困难,着力稳定全市经济基本盘,现就扩大2022年承租市级国有房屋租金减免范围补充通知如下:
一、市供销社、工会、人防等行业系统对外出租的房屋纳入国有房屋租金减免范围,请参照《市财政局 市国资委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减免2022年市级国有房屋租金的通知》(常财资〔2022〕7号)执行。
二、对于承租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标准厂房、孵化器等国有房屋(含场地),且受本轮疫情影响严重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3月至8月租金全免。减免方式及审批流程仍按照《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减免2022年市级国有房屋租金的通知》(常财资〔2022〕7号)执行。相关减免手续需在2022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毕。
三、对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各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租金减免落实到最终承租人。转租、分租人应按照各单位的租金减免方案落实相关政策,并提供与最终承租人签订的减免协议。对拒不配合、政策落实不到位或违规操作的转租、分租人列入黑名单,合同到期后不得再参与租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房屋。
四、鼓励写字楼、商业综合体、专业园区、集体经济组织等非国有物业业主与租户共克时艰,协商免租、减租、缓租。
五、请各辖区财政局、各辖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及市有关主管部门、市供销社、市总工会、市人防办、市属国有企业于每月1日前将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情况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市国资委(遇节假日顺延)。
联系人:
市财政局(资产管理处)李欣楠 0519-85681865
市国资委(稽查考评处)朱镕 0519-85683520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资产管理处)杨嘉铭0519-85685818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国资委 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2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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