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各辖区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财综〔2013〕10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物价局
2014年1月15日
附件:
苏财综〔2013〕103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新闻出版局、省统计局、省旅游局、省测绘局、省档案局、省科协,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92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98号)等文件要求,我们对现行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对我省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13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6项、降低收费标准1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取消1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相关单位应按规定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手续,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部门和单位还应及时履行《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收费公示等变更、注销或缴销手续。
四、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和省近年来公布取消、免征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到位。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将适时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附件:取消和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信息(点击打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201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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