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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市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45/2019-0024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发改〔2019〕232号 发布机构:市发改委
生成日期:2019-11-15 公开日期:2019-11-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提高认识,积极作为。粮食收购工作是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种粮农民利益的主要举措,也是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基础。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市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发改(经发)局、溧阳市农业农村局,中储粮常州直属库,江苏常州城北粮库: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粮〔2019〕255号)、《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发〔2018〕99号)和全省秋粮收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我市秋粮收购工作的具体部署,全面守住“有人收粮、有钱收粮、有仓收粮”的工作底线,维护种粮农民利益,避免发生农民“卖粮难”现象。现就做好今年全市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1.提高认识,积极作为。粮食收购工作是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种粮农民利益的主要举措,也是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基础。各地要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要求,进一步强化粮食收购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压实监管主体责任,要全面落实全省秋粮收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尤其要全面执行好正式启动稻谷最低收购价预案期间的粮食收购政策和停止最低收购价收购期间的社会化收购规范要求,强化工作协调,细化责任分工,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要始终关注最低收购价收购、地方储备粮轮换收购环节的质量标准和质价政策,从保障收购入库的粮食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出发,完善好监管方案、开展好粮食安全监管工作。要切实履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将本辖区内所有粮食收购经营者纳入检查范围,避免监管工作的“缺位”或“不作为”。

2.突出重点,依法监管。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督促粮食收购经营者切实履行粮食收购义务,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市场秩序。要强化对政策性粮食收购单位的监管,督促其严格按照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明确的粮食收购等级、价格、增扣量、仓储、资金落实等规定加强收购流程管理,重点防范“转圈粮”“以陈顶新”“先收后转”“打白条”以及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拒收农民交售符合标准的粮食、骗取收购资金和补贴等各类坑农害农、损害国家利益和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要开展对最低收购价收购的粮食入库质量等级和必要食品安全指标的监测,严防不符合托市等级要求和食品安全指标的粮食收购。要强化对收购企业收购质量检验定等、质价办法落实的监管,杜绝发生买卖“人情粮”的现象。要强化对企业粮食销售出库检验的监管,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粮食储备或流入口粮市场。

3.严格查处,维护秩序。通过监管,要重处“转圈粮”“以陈顶新”“先收后转”行为;要重处“打白条”、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拒收农民交售符合标准的粮食、买卖“人情粮”行为;要重处不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行为;要重处骗取收购资金和补贴等其他坑农害农、损害国家利益和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要重处忽视粮食质量安全、导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的行为。要把监管结果与企业诚信评价相结合,强化模范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的经营者示范引领作用,褒扬诚信、惩处失信,营造良好的收购环境。

4.结合实际,综合监管。各地要按照“随机”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对所有被检查企业一视同仁,防止“灯下黑”现象。要综合运用监管手段,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充分利用联席会议机制,实施部门联合查;充分发挥好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的“前哨”和“利剑”作用,开展投诉举报查;充分运用毗邻区域间监管合作机制,实施区域联动查。必要时可以实施“整改回访”机制,实现行政指导和严肃执纪的高效统一。

5.规范执法,有效服务。各地要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切实做好监管工作和案卷规范工作,主动接受监督。要重视粮食收购监管全程留痕,做到监管有计划、有方案、有总结、有案卷,不断提升粮食监管能力。要进一步加强收购政策宣传指导,将行政检查和行政指导切实结合起来,做好政策宣传和粮食储存、质量标准的普及工作,做粮食收购者的“知心人”和“服务员”。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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