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改(经发)委(局)、建设局(委)、安全监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总工会:
为全面推进我市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以下简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工伤权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联合下发了《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通知》(苏人社发〔2018〕9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参保范围及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设施工企业,应当为本单位包括所有农民工在内的全部职工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二、参保方式及费率
(一)建设施工企业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安全生产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全员参加工伤保险。对难以按缴费工资参保缴费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元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暂定为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总造价的0.6‰。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基金实际运行情况,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适时对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进行调整。
三、参保保障措施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各类工程建设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并核发《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参保后各类工程承包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及时至经办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二)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和标段,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即时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
(三)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各类工程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力度,各类工程施工企业不参加或未全员参加工伤保险的,不得参加安全文化示范企业评选。
(四)项目建设单位、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者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五)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执行。
四、参保办理方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关于印发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5〕38号)的要求开展参保登记等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后新开工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附件: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常州市水利局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常州市总工会
2018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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