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前,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已全面进入综合执法阶段,教育部等四部委、省政府办公厅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也相继下发了专门文件(教基厅〔2018〕10号、苏政办发〔2018〕98号、苏市监办〔2018〕49号)。现就市场监管(工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当前集中整治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分类整治、堵疏结合、健康有序”的原则,集中整治、督促检查、依法履职,实现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市场规范有序的目标。
二、明确职责
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职责分工,根据文件要求,发挥职能作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依法开展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工作。各地登记机关根据专项整治的排查结果,对本辖区已注册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经营范围进行全面梳理、分类规范。
对于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具备办理办学许可证条件的,登记机关应严格按照教育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核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对于不属于办学许可证范围,实际从事艺术、体育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培训辅导机构,经营范围应统一核定为“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艺术(辅导)培训、体育或体育运动(辅导)培训、科技(辅导)培训、研学培训。”
对申请从事少年儿童放学后临时托管服务的机构,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版)中“居民服务业”下第8090“其他居民服务业”进行登记。经营范围可表述为“儿童临时看护服务”或“组织照看放学的少年儿童”。涉及前置改后置事项的,登记机关要做好“双告知”工作。
因我省尚未出台不满三周岁儿童实施保育教育的具体办法,在此期间对申请开展对0-3周岁儿童的托管服务的,经营范围可按照“3岁以下幼儿看护、照看服务”进行登记。地方政府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协助教育部门做好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校外培训机构的整治工作。对于教育部门认定不符合办理办学许可证条件的有照无证校外培训机构,以及无证无照的校外培训机构,积极配合教育部门依法查处。要将相关部门对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对无证开展培训、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培训及其他违规开展培训的机构,根据教育部门提请,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广告宣传的监管。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对办学、通过考试、获得合格证书及培训效果进行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明示、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培训,利用科研机构、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等内容的,要依法查处。
(四)规范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深入开展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规范整治,重点加强对退费、安全责任、诉讼法院及仲裁地选择、最终解释权、单方面变更合同、涉及肖像权、著作权、个人信息等方面内容的检查整改,引导校外培训机构使用规范合同文本。对拒不整改或社会反响大的问题条款,进行依法查处,实现点上的精确规范与面上的整体推进有机结合。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市场监管(工商)部门务必领导高度重视,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充分把握好职能,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处置解决好职责范围内的各类问题,把专项治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高质量完成阶段性任务。
(二)依法积极配合。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切实加强工作指导,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协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执法工作。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运用法律、法规正确适当,程序合法、案卷规范。
(三)确保信息报送。各地要于2019年1月5日前报送第二阶段整治情况,相关材料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至市局个企处袁兰珍、胡铮铮邮箱。
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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