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创业工作高质量发展,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关于印发《常州市创业扶持资金申领办法》的通知>(常人社发〔2019〕3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创业扶持政策中“本市登记失业人员”认定口径明确如下:
一、创业者为“本市登记失业人员”的认定口径:创业者申请身份认定时,本人在其创办实体名下正常参加社会保险,且在我市有登记失业记录。
二、创业带动就业人员为“本市登记失业人员”的认定口径:被吸纳就业的人员在创业实体名下正常参加社会保险,且在我市有登记失业记录。
三、创业者申请办理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也可认定为“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创业者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时,当月未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且在我市有登记失业记录。
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