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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常州东方特钢有限公司40MW富余高炉煤气发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索 引 号:014109445/2021-0011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发改行服〔2021〕48号 发布机构:市发改委
生成日期:2021-06-21 公开日期:2021-06-2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同意常州东方特钢有限公司建设40MW富余高炉煤气发电项目。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常州东方特钢有限公司40MW富余高炉煤气发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武进区发展和改革局:

你局《关于报请核准常州东方特钢有限公司40MW富余高炉煤气发电项目的请示》(武发改〔2021〕72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满足企业自身用电和周边区域供热需求,依据《常州市资源综合利用发电规划(2019-2020)》,同意常州东方特钢有限公司建设40MW富余高炉煤气发电项目。

项目单位为常州东方特钢有限公司。

二、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武进区湟里镇常州东方特钢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

三、本项目拟利用节能技术改造后富余的煤气资源量,建设1台150t/h高温高压煤气锅炉、1台40MW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和1台40MW发电机,以及相关配套辅助设施。

四、本项目总投资14020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3826万元,铺底流动资金194万元。项目总投资来源全部为企业自筹。

五、项目开工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未全部取得报建审批事项批复前,不得开工建设。本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做到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等达标排放,贯彻安全生产法规,落实“三同时”要求。项目运行中,业主要加强节能管理,确保各项能耗指标控制在设计水平;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运行。

六、在项目建设中,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认真组织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是武进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武国用〔2011〕第120323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中国共产党常州市武进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出具的《江苏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审表》(2020年11月27日)等。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九、请常州东方特钢有限公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十、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项目编码:2106-320400-04-01-243507)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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