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发改(经发)委(局)、农业农村局、供电公司,常州经开区经发局、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我省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的有关要求,将《关于明确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1〕144号)等相关价格政策及时落地见效,惠及广大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加以落实。
一、辖市(区)发改(经发)、农业农村、粮食部门、供电公司结合各自职能,落实属地责任,及时全面梳理,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政策及时宣贯执行到位。
二 、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政策分为两种情形:
具备分表计量条件的,经企业申报、基层初审、市级审核后,由供电部门及时按规定统一组织实施。
难以分表计量的,按不同电价类别用电比例分别计价的,经企业自愿申报、基层会审、市级发文明确、供电次月执行,保障政策及时惠及相关农企。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稻米加工企业,可自愿选择执行大工业或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含峰谷分时电价),选定后12个月内不变。
三、为提高服务效能,原则上每月集中一次申报、办理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的确认和审定工作。
辖市(区)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按不同用电范围分别向当地农业农村或粮食部门申报,发改(经发)部门对申报名单汇总后,会同农业农村、粮食、供电部门以现场会审等方式实施初审,并于每月15日联合向常州市发改委上报初审意见、《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比例审定表》及审定汇总表。同一企业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比例或电价类别申报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1年。
常州市级发改、农业农村、粮食、供电部门做好书面审核、重点抽查等工作。对基层上报的审定汇总材料每月集中联审,对基层争议较大或疑难复杂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审定事项,可一事一议,及时做好相关调研、协调和复审工作。常州市发改委按规定及时发文明确审核结果,由供电部门从次月起按抄见电量执行。
四、鉴于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专业性、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由农业农村或粮食部门牵头确认,农产品加工各环节用电设备及额定功率由供电公司牵头确认。
五、供电公司应按要求优化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服务,积极协助相关用电户办理用电变更等手续,确保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各地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情况,每半年由供电公司向本级发改部门汇总上报。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国网常州供电分公司
2021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审定汇总表
申报地区: 时间:
分表计量
|
用电单位
|
用电户号
|
初加工计量点
|
上一年度电量(kwh)
|
原电价类别
|
原电压等级
|
|
|
|
|
|
|
|
|
|
|
|
|
|
|
|
|
|
|
比例审定
|
用电单位
|
用电户号
|
初加工用电比例
|
上一年度电量(kwh)
|
原电价类别
|
原电压等级
|
|
|
|
|
|
|
|
|
|
|
|
|
|
|
|
|
|
|
类别选择(315千伏安以上稻米加工企业)
|
用电单位
|
用电户号
|
选择电价类别
|
上一年度电量(kwh)
|
原电价类别
|
原电压等级
|
|
|
|
|
|
|
|
|
|
|
|
|
|
|
|
|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