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制和适用规则>(2020版)的通知》(苏建法〔2020〕231号)、《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常政发〔2008〕1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制定如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1.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未满5年且应办未办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处4万元(含4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
2.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在5年(含5年)以上的或应办未办职工人数在100人(含100人)以上的,处4.5万元(含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单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1. 单位仅为部分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1)应办未办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不足50人的,处1万元(含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应办未办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在50人(含50人)以上的,处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 单位未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1)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未满5年且应办未办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处2万元(含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在5年(含5年)以上的或应办未办职工人数在100人(含100人)以上的,处3万元(含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本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标准》(常公积金〔2009〕1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