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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辆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11-21  来源:产业政策处  浏览次数:  字号:〖
发改办产业[2005]25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工作,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充分发挥省级车辆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或经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主管,下同)的作用,促进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我们将对车辆管理方式作部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建企业及原有企业增加新品种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
  新建(含搬迁和建分厂,下同)的车辆生产企业和原有企业增加新品种或新建生产线的都需要进行现场生产条件审查。新建专用车生产企业、原有企业增加新品种或新建生产线(乘用车产品除外)的现场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省级车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在完成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工作后,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司。
  现场生产审查条件按照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生产准入考核及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工作
  整车、摩托车等企业的生产准入考核,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省级车辆主管部门派人协助工作。 专用车生产准入考核的具体工作由省级车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组由国家发改委和地方的专家库选派联合组成,专家组组长由国家发改委选派的专家担任。
  企业的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由省级车辆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检查考核工作,专家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地方的专家库选派联合组成。省级车辆主管部门完成检查工作后,有关情况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司。
  三、关于车辆生产企业更名和迁址(跨市、县迁址企业除外)的审查工作
车辆生产企业更名和迁址(跨市、县迁址企业除外)的工厂条件及相关资料审查工作由省级车辆主管部门负责,并参照国家经贸委《关于办理车辆企业更名迁址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1111号)的精神,按照《关于迁址车辆企业生产条件考核程序及标准(试行)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1242号)中的有关<汽车企业生产条件考核标准>规定办理。
  摩托车生产企业迁址的按《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执行。
  四、关于专家库设立、管理工作
  我委设立国家车辆管理专家库。省级车辆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车辆管理专家库,担任现场生产条件审查、生产准入现场审查及现场监督检查的专家都应从专家库中选派;不具备建立专家库条件的地方,担任现场审查工作的专家可从国家车辆管理专家库中选派。
  省级车辆主管部门在设立专家库后,要制定专家选派标准及专家库人员管理规定。并将专家库人员管理规则及专家库人员名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司。
  五、关于对非法拼装、转让产品合格证、擅自办厂、生产“大吨小标”产品等行为进行整顿和规范工作
  省级车辆主管部门要负责做好本地区的工作,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坚决打击非法拼装、转让产品合格证、擅自办厂和生产“大吨小标”车辆产品等违规行为。对于违反车辆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要严肃查处,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处理的,省级车辆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司。
  对上述工作,省级车辆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管理规定和考核制度。我委将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公众利益,忠于职守,工作有成效的有关单位,将给予通报表彰。对于不坚持原则,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我委将给予通报批评并纠正其错误,情节严重的将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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