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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4-18  来源:经济运行处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委,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保护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常州市委办公室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2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保护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电力保护工作,保障电力生产、运行安全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电力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电力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电力设施是重要的社会公用设施,电力系统安全运行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保障供用电安全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市电力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基本满足了电力生产、电力建设和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电力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是,近阶段破坏、盗窃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等违法行为有所上升,非法阻挠电力建设施工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电力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同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电力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电力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协调处理危害电力安全的重大问题,保障供用电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快建立电力保护长效管理机制

  各辖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电力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关机构,协调解决本地区电力保护工作遇到的矛盾和困难。电力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将上级精神和电力保护工作情况通报各相关单位。公安机关、供电企业要尽快建立金坛、溧阳两个驻电警务室,加快形成全市的电力警务管理网络。综治部门要将电力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的整体规划和考核指标体系,促进电力保护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

  三、严格遵守电力保护的各项规定

  电力管理、发展改革、规划和建设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规范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工程的项目审批、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从源头上杜绝危害电力设施的可能性。规划、国土等部门要维护已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电力规划的严肃性,合理确定高压走廊和变电所位置,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在进行道路、桥梁、河道建设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工程开挖手续和电力线路迁移手续,并加强对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新建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管理。园林、农林部门和供电企业要按照各自职责,及时修剪影响电力线路安全的植物,确保满足电力线路安全距离的要求。

  四、不断加大电力保护行政执法力度

  电力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整合行政执法资源,积极探索和推进电力行政执法机构及队伍的建设,提高执法效率,要针对我市盗窃电力设施案件发生情况,会同综治、公安、建设、环保、工商等部门,开展“平安电力”专项行动。经贸部门应当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监管,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依法实施备案管理;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工商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对未依法取得环保审批手续、未领取营业执照或虽领取营业执照但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由环境保护、工商管理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查处;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非法收购电力器材的,要依法进行处罚;监察部门要督促有关执法部门切实依法履行职责,加大电力保护行政执法力度;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参与涉电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

  五、严厉打击涉电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要重点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的大要案和系列案件,尽快破获一批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现行案件和积案;对符合条件的以及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的涉电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要针对各地发案特点,联合供电企业梳理各类盗窃电力设施案件,组织精干力量,加大清理、侦查、追逃力度;要针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案件多发、非法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多、窃电手段更加隐蔽的特点,将夜间伏击、设卡作为破获案件的重要手段,提高现场抓获的机率;要进一步发挥已建驻电警务室的作用,积极协调督促案发地公安派出所依法查处破坏、盗窃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案件,参与调查处理外力过失破坏电力设施事故,指导维护供电企业内部治安秩序。检察院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始终坚持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的方针,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定性关,以指控犯罪的准确性体现对涉电犯罪的打击力度;要加强与侦查机关的联系与沟通,建立涉电重特大案件检侦协作机制,实现与侦查机关的案件信息资料共享。法院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深入研究破坏、盗窃电力设施行为的犯罪认定问题,为“稳、准、狠”地打击涉电犯罪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六、切实加强电力设施日常管理和维护

  供电企业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队伍建设,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电力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落实专业巡线岗位责任制,加强和完善岗位人员考核,提高专业巡线到位率和缺陷消除率;要积极发挥农村义务护线员的作用,进一步完善群众护线网络;要加大技术防范措施的投入,积极研究、推广电力设施安全防范新举措,提高安全防范能力;要做好电力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加强对运行人员的技能培训,增强主人翁意识;形成“人防、技防、设施防”的综合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电力运行安全。

  七、广泛开展电力保护宣传和教育活动

  电力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电力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宣传,组织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各辖市、区及镇、街道要利用宣传栏、宣传画等手段,广泛宣传电力保护的重要性,营造全社会保护电力的浓厚氛围。司法行政部门要把电力保护法律法规纳入“五五”普法教育内容,协调有关部门大力开展电力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建设、安监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用电企业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引导用电企业提高电力安全运行意识,加强对塔吊、挖掘机等大型施工机械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加大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和宣传力度,严防发生外力过失破坏电力设施事故。新闻单位要针对不同时期电力保护工作的重点,制定宣传方案,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进行宣传,形成贯穿全年的系列专题报道,尤其是加强对反窃电工作的宣传,形成“窃电可耻,反窃电光荣”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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