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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6-22  来源:产业政策处  浏览次数:  字号:〖
苏淘〔2010〕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为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按照目标明确、组织健全、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逐级考核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落实政府和企业的责任,确保全省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制定的《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各地实施。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淘汰落后产能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目标清晰、组织健全、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逐级考核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落实政府和企业的责任,确保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的顺利完成。
 
  一、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市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机构建立、机制建立、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等情况。
  (三)考核方法
  设置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指标和机构建设、机制建立、政策措施落实等指标,满分为100分。其中,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满分为50分,该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定性考核指标,满分为25分。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为定性考核指标,满分为25分。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并实施完成,奖励加5分。
  (四)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具体为超额完成(100分以上),完成(85-100分)、基本完成(60-84分)和未完成(60分以下)。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二、考核程序
  (一)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及要求,将本市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于当年2月上旬分别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汇总审核我省淘汰落后年度目标任务,报经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审议、省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二)每年1月上旬,各市人民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市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4月底前报省政府。对各市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向社会公告。
  三、奖惩措施
  (一)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各地的年度工作考核体系。
  (二)对考核等级为超额完成的市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国税局、地税局、安监局、银监局等在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减排项目、项目投资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予以支持。
  (三)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市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安监局等部门对该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严格控制国家和省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
  (四)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环保主管部门要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当地政府或授权相关管理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
  (六)对在淘汰落后产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市级人民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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