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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经信委《关于做好2010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4-02  来源: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  浏览次数:  字号:〖
常经信经[2010]29号

各辖市、区经信局(经发局):

  现将省经信委《关于做好2010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通知》(苏经信节能[2010]136号)转发给你们,现就贯彻省经信委文件精神、做好我市今年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做好2010年度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工作。各辖市、区要认真学习省经信委文件第二条“2010年申报认定工作要求”内容,将本地区今年申请新认定和重新认定企业名单汇总后以文件形式上报市经信委,并做好申报企业的咨询辅导工作,严格把好准入关。企业申报材料(送审稿)一式5份,通过市初审后胶订成册并附光盘1张报送省经信委。

  对证书有效期内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年检工作,将在认定工作全部结束后,根据工作安排随后进行。今年同时有认定和年检产品的企业,年检工作在认定阶段一并进行。

  二、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日常监管。各辖市、区要及时了解和掌握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生产经营动态情况,对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的真实性承担日常监管责任。每季度至少一次对所辖地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在平时综合利用资源过程中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及时和当地税务部门取得联系,暂停税务优惠政策的执行,同时上报市经信委,由市经信委组织核查并作出进一步处理。

  在全年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开展过程中,市经信委将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市税务、财政部门对各辖市、区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三、做好本年度资源综合利用季报及年报工作。根据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的通知》(常经贸资源[2009]98号)要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于每季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地区经信部门报送资源综合利用季报。各辖市、区要结合日常检查,对企业季报表内容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和盖章后报送市经信委。年末,各辖市、区应根据市经信委要求,组织企业做好资源综合利用年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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