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环资〔2011〕25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厅、经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就第四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节能主管部门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尽快组织做好本地区第四批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初审工作,并于2011年11月25日前将初审通过的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我委(环资司)。前三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未通过,本次材料没有变化的公司不得再次申报。
二、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需提供的有关材料:1、《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企业基本情况简介,主要包括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经营及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制度等;3、企业开展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和节能效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收入及其在企业投资总额、营业额中的相应比重;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用的主要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5、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6、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财务报表复印件;7、企业注册资金、银行信用等级等证明材料;8、已实施项目合同、用户单位的反馈意见及项目运营状况证明等;9、与《办法》规定的支持条件有关其他材料及情况说明。
联系人:王 庚 王静波
电 话:010-68505842 68502453
附件: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节能 服务公司 备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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