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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信息化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7-21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号:〖
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经信综合〔2011〕204号
常财工贸〔2011〕67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信息化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经信局(经发局)、财政局:
      为推进全市信息化建设,促进两化融合,进一步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明确资金投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将《常州市信息化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信息化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主题词:信息化 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 送:市政府办公室
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7月13日印发
共印40份
 
常州市信息化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信息化建设,促进两化融合,根据《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特设立信息化推进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 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拨付。
      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国家和省、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重点支持:
      (一)两化融合“十企示范、百企试点、千企升级”工程;
      (二)成效明显的两化融合公共平台;
      (三)市两化融合示范项目;
      (四)改善民生、社会普遍受益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化支撑体系建设;
      (五)国家、省专项资金扶持信息化和两化融合项目的配套。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制造业企业所申报项目总投资达500万元以上,公共平台项目累计投资达500万元以上。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对信息化和两化融合项目进行补助或奖励。
      第七条 单个项目补助或奖励10-100万元。同一项目,凡当年已享受市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安排。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一)《常州市信息化推进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实施方案;
      (三)其他有关凭证。
      第九条 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在网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市直项目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申报;其他项目向所在区经信局(经发局)申报,区经信局(经发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报送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三)市经信委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审核。
      (四)评审通过后的项目,在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拨付计划。

 
第五章 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共同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检查。主要检查、考核项目完成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财务信息质量等内容。区财政局、经信局(经发局)应当加强对本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局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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