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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3-05-15  来源:综合处  浏览次数:  字号:〖

常政办发〔201376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大力发展绿色低碳经济,积极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常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和《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现就加快我市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目的,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龙头作用,逐步形成政府推动、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社会参与的废旧商品回收机制;坚持多渠道回收与集中分拣处理相结合,提高废旧商品回收率;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加快建设完整的先进的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二、工作目标
  我市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目标是:20136月底前,先行实施并完成武进区湖塘镇、新北区河海街道、天宁区兰陵街道、钟楼区荷花池街道、戚墅堰区戚墅堰街道等社区回收点建设,随后向其他乡镇、街道逐步推进。到2015年,构建由社区回收点、区域加工分拣站和集散交易加工中心三个层次组成的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在90%以上的社区设立规范的回收站点,90%以上的再生资源进入城市回收利用体系进行规范化的交易和集中处理,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回收率达到80%,实现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的规模化、产业化。
  三、建设内容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在充分利用、规范和整合现有合法再生资源回收渠道的基础上,结合城市建设发展规划,构建以社区回收点为基础,区域加工分拣站为枢纽,集散交易加工中心为核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形成以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为龙头,吸纳社会零散队伍和小规模回收企业整合参与的回收网络。
  (一)社区回收点。按照合理布局、便民快捷、保护环境的原则设置,采取连锁经营的方式,通过新建、改造和整合的模式,建设形成规范的社区回收点。
  社区回收点按现有社区设置,原则上每个社区设立1个,每个社区回收点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建设条件许可的成熟小区采取新建模式,在小区内部或周边支路上设立回收点;待建小区在规划中预留社区回收点建设空间;对小区周边现有的回收站点采取改造和整合的模式,凡有证有照及自有固定经营用房产权的站点采取改造模式;凡有证有照但无经营用房产权的站点采取整合模式,统一迁至就近新建的社区回收点经营。
  城区社区回收点根据布点规划由所在区、街道(乡镇)和居委会(村委会)负责落实选址工作。
  (二)区域加工分拣站。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区域加工分拣站,实现精细化分拣处理。根据总量调控、统筹设置和方便回收的原则,在城区内相应设置,每个规模占地20亩以上。主要对社区回收点已回收的再生资源进行加工、分拣、处理、集散、储运。
  (三)集散交易加工中心。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前提下,在武进区奔牛镇建设1个集散交易加工中心,规模占地200亩以上。主要承担集中再生资源储存、加工和交易的功能。由商品交易区、分拣加工区、仓储配送区、商品展示区、集中治污区和配套服务区六大功能区构成。
  (四)信息中心。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常州再生资源网站、便民预约平台和物流调控中心三大信息互动网络平台,为社会及业内人士提供在线(电话)预约回收、回收网点查询、行业信息发布等服务,并对体系内所有车辆实行统一调度。
  四、运营方式
  社区回收点可结合社区管理和垃圾分类投放管理等统筹安排,并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相衔接。主要采取定时上门与定点交售、固定设点与流动收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资源回收。鼓励采用电话收购、网上收购、协议收购等形式。
  区域加工分拣站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施主体直接经营管理。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回收点的再生资源进行汇总收集、分拣整理和简单加工后,由统一的厢式货车运至集散交易加工中心或用废企业;对机关、学校、大型商场等不适宜布点的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场所,实行上门收购。全市范围内,除用废企业下属定向回收公司外,所有废旧物资销售原则上进入体系内交易。
  集散交易加工中心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施主体负责建设、经营和管理。负责全市社区回收点、区域加工分拣站再生资源的交易、深加工、物流配送等,提高资源利用附加值,延伸再生资源产业链,促进再生资源的产业升级。
  纳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的社区回收点和区域分拣中心实行七统一、一规范,即统一规划、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价格、统一车辆、统一衡器、统一管理和经营规范。
  纳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的流动回收车、封闭式回收专用汽车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的实施主体统一布置、统一管理。流动回收车由每个社区回收点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配置;封闭式回收专用汽车配置在区域加工分拣站,主要负责向集散交易加工中心运输废旧物资。对运输车辆实行五统一,即统一管理、统一登记、统一培训、统一标识、统一车型。
  社区回收点经营者应遵循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施主体制订的各项制度,按照街道、社区的要求签订治安责任书。社区回收点从业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培训,取得资格后方可上岗。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施主体应认真制定和完善切实可行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施方案,加强社区回收点、区域加工分拣站和集散交易加工中心的管理,保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的正常运转。
  五、职责分工
  市政府成立常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对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进行统一部署,综合决策、协调解决重大事项,组织项目实施,开展督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日常工作。各辖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按照目标管理责任书确定的目标,制订、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回收网络建设管理和回收网点整合实施方案,形成覆盖本行政区域范围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产业功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宣传工作,引导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资源回收利用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以及项目前期的协调工作,争取国家和省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的资金支持。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新设备的推广运用和信息化示范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实施治安、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管理,负责废旧金属收购单位的备案登记,对体系内车辆实行定向服务管理,坚决打击收销赃犯罪、严厉查处无合法证照的流动回收车辆。
  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并落实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财政扶持政策。
  市国土局负责协调落实体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规定程序修改规划,并做好项目建设用地的审批和报批工作。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再生资源区域加工分拣站和集散交易加工中心建设的审批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对非法开采地下水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市商务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和管理的牵头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工作,制订体系建设有关管理制度,提出现有回收网点整合规范和要求。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试点城市的申报、验收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登记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依法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依法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加工污染环境、用噪音招揽顾客等行为予以查处。
  市规划局负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和项目的规划工作。
  市房管局负责协调社区回收点布点与住宅小区管理、物业管理的衔接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依法对收旧乱堆乱放、乱搭乱建、店外占道经营及无证无照流动收废摊点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予以查处,并做好与垃圾分类投放管理的衔接工作。
  市金融办负责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
  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按有关规定在税收政策上对再生资源经营者给予扶持和支持。
  市工商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的管理,查处无照经营和违规经营行为,并为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户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市供销总社负责对市再生资源协会加强指导管理,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服务功能,加强相关政策指导,进行信息交流和有关情况通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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