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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智能工厂(车间)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装备工业处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经信局(经发局):

为鼓励、引导企业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突破发展瓶颈,提升我市智能制造水平,推动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发展,促进产业高端转型,增强发展后劲,我委制定了《常州市智能工厂(车间)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323

常州市智能工厂(车间)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企业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突破发展瓶颈,提升我市智能制造水平,推动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发展,促进产业高端转型,增强发展后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智能工厂(车间)评审、认定工作由市经信委负责组织。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智能制造企业。范围包括汽车、机床、电力装备、输变电装备、工程机械、农业装备、航空、冶金、石化、化工、食品、纺织、消费类电子等领域。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智能工厂(车间)是指将机器人、智能设备和信息技术三者在制造过程中完美融合,涵盖了对工厂(车间)制造的全流程,主要解决工厂(车间)从产品的设计到制造、应用的智能化

第五条  申报智能工厂(车间)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企业必须在常州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无不良诚信和违法记录,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

第六条 申报市智能工厂(车间)的企业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突出的示范带动作用。

1、具备数字化生产线相关要求:数字化生产线是指由工件传送系统和控制系统,将自动化装备和辅助设备按照工艺顺序进行结合,在无人(或少人)干预的情况下,按规定的程序或指令进行操作或控制,自动完成产品全部或部分制造过程,从而提高产品的生产效率及良品率。

2、产品研发设计:车间产品采用智能化设计手段或先进的信息化设计系统;建立产品数据管理系统(PDM),形成基于三维设计模型的数字化产品库。

3、生产制造:采用数控加工中心、工业机器人、自动化生产线,自动化生产设备应用有较高比例;关键设备(数控加工中心、工业机器人、智能装置)与产品、工艺设计实现互联;工位计算机随时根据订单、图纸的变化调整工艺技术,实现无图纸化生产管理;生产/制造全过程实现智能监控与调度;广泛采用条形码、电子标签、扫码枪等自动识别设施,配备到工位;生产设备状态(运行状态、生产数量、生产效率等)实现实时监控。

4、生产管理:通过制造执行系统(MES)优化企业生产制造管理模式,制造过程实现智能化的软硬件技术、控制系统及信息化系统的集成应用,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和生产系统的实时监控,包括生产制造过程控制系统、车间生产制造执行系统或调度系统、经营管理系统的集成应用;物料需求计划编制、物流配送管理实现智能化、自动化。

5、质量管理:基于物联网技术实时在线检测和控制能耗设施,实现现场的数据采集、过程监控、设备运维与产品质量跟踪追溯、优化控制和集约化生产。

6、智能服务:将服务作为制造业产品的外延和价值的核心,由关注产品生产转向涉及整个生命周期的制造服务化,包括定时定位、远程监控、在线诊断、预警和售后服务智能化等。

第七条 认定条件(评分表见附件)

经评定,示范型智能工厂(车间)指标评分应在80分以上。

第四章 申报、评审与认定

第八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需填写《常州市智能工厂(车间)申报书》(见附件),由所在辖市、区经信(发)局审核后,向市经信委申报。

第九条 市经信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市经信委党组审定。经审查通过的企业名单上网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后,市经信委公布年度市智能工厂(车间)认定名单,并予以授牌表彰。

第十条  常州市智能工厂(车间)每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五年,五年期满后须重新认定。

第五章 责任 、义务

第十一条 被认定的智能工厂(车间)的企业由市经信委授予奖牌,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工业和信息化转型升级专项引导资金。

第十二条 被认定智能工厂(车间)的企业,有义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推广经验,扩大示范作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320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附件:常州市智能工厂(车间)申报书

 

      附件:常州市智能工厂(车间)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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