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厅科函〔2015〕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质量协会,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2015年工业质量品牌建设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科函〔2015〕115号)要求,提升工业企业品牌竞争力,现将2015年工业企业品牌培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
(一)确定试点企业名单
在企业自愿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组织单位)应积极组织本地区、本行业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工作,指导申报企业填写《2015年工业品牌培育试点企业登记表》(附件1),按照《工业品牌培育试点企业要求》(附件2)确定本地区、本行业2015年品牌培育试点企业名单,并于5月22日前将名单及试点企业登记表(纸质版和电子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材料由工业品牌培育专家组办公室代收)。
(二)开展品牌培育活动
组织单位应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全国性工业品牌培育活动,并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地区性或行业性培训交流活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通过工业品牌培育专家组、中国工业产品质量网(www.quality.org.cn)和微信公众号(gxbpppy)等多种渠道提供专业指导信息,支持地方和行业开展品牌诊断活动,交流推广品牌培育典型经验。
(三)评价品牌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情况
组织单位应根据《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能力评价细则》、《品牌培育管理体系 评价指南》及《工业品牌培育试点企业要求》,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品牌管理体系文件、自我评价报告等资料开展规范性和有效性评价,确定本地区、本行业品牌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企业名单。
二、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评审
组织单位应从本地区、本行业品牌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企业名单中择优推荐“全国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并于11月10日前将有效运行企业名单、示范企业推荐名单及典型经验案例等相关资料邮寄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材料由工业品牌培育专家组办公室代收)。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将于11月底组织专家进行品牌培育示范企业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并征求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意见后,确定全国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名单,公告发布并宣传推广典型经验。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长效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将组织编制品牌管理体系国家标准,制定示范企业、区域品牌评定管理办法,建立品牌培育工作长效机制。
(二)加强工作策划。组织单位要结合地区或行业特点,制定工作计划、完善工作机制,以试点企业为骨干,带动广大企业开展品牌培育工作,持续提升品牌管理能力。
(三)做好宣传推广。组织单位要利用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扩大品牌培育工作的社会影响,营造关注、重视品牌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合作和扶持。组织单位要加强交流沟通,相互学习借鉴工作经验。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将品牌培育工作与地区经济发展有机结合,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支持。
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联系人:曹金龙 电话:010-68205252
工业品牌培育专家组(办公室挂靠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联系人:徐冉然 010-84380503 13701020303
孟 鹏 010-84380496 13720055372
传真:010-84380507
品牌培育专用邮箱:pinpai@miit.gov.cn
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7号工业品牌培育专家组办公室(邮编:100028)
附件:2015年工业品牌培育试点企业登记表
2.工业品牌培育试点企业要求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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