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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委关于开展煤炭质量抽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8-26  来源:电力能源处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经信(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解掌握全市商品煤质量现状,增强煤炭使用企业自觉控制煤炭采购质量、减少燃煤污染的责任意识,根据《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委定于2015年8--9月份开展煤炭质量抽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抽查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内重点煤炭使用企业。

    二、抽检项目:灰分、硫分等指标。

    三、实施步骤

    本次煤炭质量监督抽查委托常州市节能监察中心进行,主要工作步骤如下:

    (一)抽样:由市节能监察中心按照市经信委确定的点,进入现场按国家标准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并对样品进行标注封样。抽样人员在填写抽样记录后,交被抽查单位签字盖章确认。抽样记录一式3份,分别由市管理部门,被抽查企业和市节能监察中心留存。

    (二)样品运输:抽样完成后,由市节能监察中心将样品运至实验室,按照操作规程确保煤样状态在运输过程中的稳定性。

    (三)检验:按样品管理程序填写原始记录、保存样品,按国家标准对样品进行检测,编制检验报告。

    (四)检验报告送达:全部检验项目完成后,将检验结果送达被抽查单位。

    (五)异议复检:若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天内向市经信委电力能源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对提出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由市节能监察中心对备留的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并在检验工作完成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六)评价。对照《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抽查结束后,向社会发布煤炭质量监督抽查相关信息。

    四、其他事项

    煤炭质量监督抽查,是煤炭行业转变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方式的尝试,也是加快推进我市煤炭清洁化利用的一项举措,请各单位积极配合,认真对待。

    本次抽查不收取被抽查企业任何费用;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

    联系人:周建荣    电话:85681280。

    附件: 常州市重点用煤企业名单

    

    

    

    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201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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