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5日
常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6〕3号)精神,加快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有关精神,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为抓手,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规范、有序推进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归集和公开政府部门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有序推进、逐步完善,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规范、完整、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方便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促进行政管理透明化,规范权力运行。
2.坚持分级共建、资源共享的原则。充分利用全市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电子政务系统等信息化平台,实现各地、各部门信用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充分利用诚信常州网、各地各部门门户网站及其他综合性政务门户网站等,不断拓展网上公示渠道,实现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全面公示。
3.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行政许可承办单位和行政处罚作出单位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上网公示,做到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对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负责。
4.坚持以点带面、以用促建的原则。率先实行“双公示”的地区和部门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探索路径和方法,提供示范经验。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领域或行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进行率先归集、率先公示。要在应用中完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信息共享。
三、工作目标
2016年2月下旬,溧阳市和市公安局、民政局、国土局、交通局、食药监局、环保局、房管局、城管局、安监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常州检验检疫局、常州海关等率先实现“双公示”。2016年3月下旬,实现市、辖市(区)“双公示”全覆盖。
四、主要任务
1.编制“双公示”目录
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能的市、辖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公布的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推进落实,全面梳理并编制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目录,优化业务流程,畅通公开和归集渠道。“双公示”目录应向社会公开。
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能的其他单位和组织也应当按照本方案规定公示目录。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能的其他单位和组织的公示目录,应当纳入委托单位统筹开展。
垂直管理部门在各级具有行政职权的单位也应推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制度。
各地、各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为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信息,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信息可归集上报、暂不公开。
2.明确“双公示”内容
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应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项目名称、审批类别、许可内容、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于社会法人,过渡期内上报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登记码等)、许可生效期、许可截止期、许可机关、当前状态、行政区划编码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单位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内容应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于社会法人,过渡期内上报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登记码等)、处罚结果、处罚生效期、处罚截止期、处罚机关、当前状态、行政区划编码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双公示”工作的要求,市组织制作统一的“双公示”信息展示格式和数据项模板(以下简称“统一模板”,见附件),原则上各地、各部门应按照统一模板开展“双公示”。已经开展“双公示”特别是国家部门已有统一公示格式规范的,可以按照现有方式公示,或者在统一模板适当完善的基础上进行公示。
3.规范“双公示”方式和信息归集路径
各辖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各自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同步将信息推送至同级信用管理部门(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各辖市(区)信用管理部门(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归集、汇总本地区“双公示”信息,在同级政府门户网站或同级信用信息公示网站公示,并同步上报市信用办(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市级部门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本部门的门户网站公示,并同步将信息推送至市信用办(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市信用办(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归集、汇总全市“双公示”信息,在诚信常州网集中公示,并同步上报省信用办(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4.确保公示时效
市、辖市(区)各级部门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主动列表滚动式连续公示10天;10天后,信息有效期内改为查询式公示。没有明确有效期的,查询公示有效期为7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6年2月下旬前开展“双公示”的部门,公示和上报2015年7月1日起作出决定的“双公示”信息。其他部门公示和上报2016年1月1日起作出决定的“双公示”信息。
各地、各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示信息的2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
五、工作安排
1.第一阶段,各辖市(区)政府及市各相关部门按照“双公示”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分管领导、工作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明确“双公示”目录、公示的网站和网址,报送市信用办(联系电话:85681236,传真:85681234,邮箱:czsxybzh@sina.com)。
时间要求:2016年2月中旬至2月下旬。
2.第二阶段,各辖市(区)政府及市各相关部门将本地区、本部门“双公示”目录以及公示的网站、网址,在同级政府门户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示。“双公示”工作全部到位,各地、各部门全面实行“双公示”,实现全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全覆盖。
时间要求:2016年2月下旬至3月下旬。
3.第三阶段,市信用办会同相关部门成立督查小组,对各地、各部门“双公示”工作开展阶段性督查,将督查情况进行通报。总结“双公示”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双公示”工作流程和机制,建立“双公示”工作长效机制。
时间要求:2016年3月下旬到4月上旬。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双公示”工作,市信用办承担具体工作。市信用办要加强组织协调,加强工作指导和考核。各辖市(区)政府及市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双公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组织推进力度,确保按要求完成“双公示”各项工作。
2.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研究制定“双公示”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做好信用信息的归集、管理、共享。建立权责清晰的分级负责机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机构和职能调整变动情况等,及时调整公示信息。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工作要求,逐步调整和完善“双公示”信息和方式。给予相关部门必要的资金保障,确保工作扎实推进。加强信息采集人员业务培训,确保采集信息数据准确、高效。
3.加强技术支撑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落实“双公示”工作的需要,加快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政府门户网站、信用网站及其他公示平台建设和完善,特别是尚未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辖市(区),要加快系统建设,确保各类信用信息准确、高效、便捷地实现交换共享与公开公示。各行政许可承办单位、行政处罚作出单位、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依法依规采集“双公示”信息。鼓励和支持各地、各部门探索采用大数据、移动互联等信息化手段,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搭建移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平台,构建远程行政决定模式,支持现场许可、现场处罚信息实时传输,实现同步公示,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标准化水平。
4.加强评估考核
市、区两级按月对“双公示”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并通报,将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列为重要考核指标和依据。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自查、抽查和督查考核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信用体系建设考核工作。
附件:1.常州市行政许可信息公示模板
2.常州市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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