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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1-02  来源:原材料和消费品工业处  浏览次数:  字号:〖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保监局《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保监会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经信材料〔2017〕736号)精神,做好我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组织工作,促进新材料产业加快发展,现将2017年度我市企业申请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材料首批次保险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试点对象和范围

生产首批次新材料的企业,是保险补偿政策的支持对象。使用首批次新材料的企业,是保险的受益方。产品范围必须是工信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7年版)》中所列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新材料产品。用于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的材料不在支持范围。

(二)保险险种及保障范围

保监会针对新材料推广应用中存在的特殊风险,指导保险公司提供定制化的新材料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产品,承保新材料质量风险、责任风险。承保的质量风险,主要保障因新材料质量缺陷造成的合同用户企业更换或退货风险。承保的责任风险,主要保障因新材料质量缺陷造成合同用户企业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风险。

(三)承保机构

按照保监会《关于公布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保险公司名单的公告》(保监公告〔2017〕23号),承保机构分别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四)新材料首批次保险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企业自愿投保,由新材料生产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

(五)保费补贴资金

自《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保监会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7〕222号)发布之日起(2017年8月3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前投保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2017年保费补贴资金。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补贴额度为企业投保年度保费的80%,保险期限为1年,企业可根据需要进行续保。补贴时间按照投保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保费补贴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门预算现有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安排,财政补贴资金采取后补助形式。

二、申请保费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在常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从事《目录》所列新材料产品生产,并符合《目录》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

3、具备申请保费补贴资金的产品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

4、具备较强的开发和产业化能力以及技术团队。

三、申报时间和要求

1、各辖市、区经信(经发)局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试点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政策宣传、组织协调工作,鼓励支持企业积极投保。同时要做好摸底工作,尽快组织本辖区新材料生产企业对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7年版)》,认真填写《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企业信息汇总表》(附件2),初步统计符合指导目录的企业名单,并于2017年11月13日前将汇总表报送至市经信委原材料和消费品工业处。

2、各辖市、区经信(经发)局要组织本辖区已投保企业如实填写《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情况表》,加强审核,保证申请材料的完整、真实和准确,并于12月11日前将《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3)盖章后和投保企业申请材料一并报市经信委原材料和消费品工业处。

相关附件可在常州市经信委网站(www.czeic.gov.cn)通知公告公示栏目下载。联系人及电话:余亮明,85681216;电子邮箱:czjmwylm@163.com。

附件:1、江苏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保监局《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保监会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经信材料〔2017〕736号)

2、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企业信息汇总表

3、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

4、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有关材料要求


新材料保险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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