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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8-05-04  来源:中小科技创新处  浏览次数:  字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促进中小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型升级步伐。根据《江苏省万企升级行动计划》、《江苏省中小企业创新工程行动计划》,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决定开展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认定工作。现制定《江苏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工作宗旨
鼓励和引导全省中小企业通过产学研联合、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等,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专精特新产品的开发,提升产品档次和品质,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推动全省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和健康平稳发展。
第二条 中小企业标准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其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三条 专精特新产品定义
1、“专”——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主要指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技术。
2、“精”——按照精益求精的理念,通过精细化管理,精心设计生产的精良产品,其产品性能优于同类产品。
3、“特”——采用独特或独有的工艺、技术、配方研制生产的产品,拥有专有技术,产品人无我有、人有我特。
4、“新”——产品近两年内研发,且批量投入生产的新产品。
第四条 专精特新产品认定范围
主要是我省“十二五”确定培育和发展的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机械、电子、石油化工等主导产业的产品,轻工、纺织、建材、冶金等传统产业升级换代的产品。优先支持新兴产业的产品。以下产品不属于认定范围:
1、常规食品、饮料、烟、酒类;
2、化妆品、服装、家具等日用类产品;
3、传统手工艺品;
4、单纯改变花色、外观与包装类产品;
5、动、植物品种资源类产品;
6、高能耗、环境污染类产品。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注册时间两年以上;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良好,近两年无亏损;
4、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二)申报产品的基本要求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近2年内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或独特、独有的工艺、技术、配方的专有技术;
2、符合国家和江苏省产业政策导向;
3、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4、质量优良,无重大质量问题及用户投诉;
5、已投入批量生产,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
6、市场前景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
第六条  申报材料要求
1、江苏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申报表。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产品实物照片。
4、申报产品技术水平和市场前景、经济社会效益情况介绍。
5、产品采用相关发明专利技术的专利授权证书或科技查新报告复印件。专利实施许可、转让的,应提供许可、转让证明文件复印件。
6、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7、由法定机构出具的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8、已通过新产品或科技成果鉴定的,可提供新产品或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
9、其它材料。可提供高新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产品证书、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环境体系认证证书等认证、获奖文件复印件。
第七条 申报认定程序  
1、企业自愿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填写《江苏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申报表》(一式一份)并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经信委(中小企业局)提出申请。
2、初审与推荐上报。各省辖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表、证明材料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报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局)。
3、专家评审。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局)邀请有关专家对各市上报、通过形式审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专家评审。
4、认定与公布。经专家审查、评议,同意推荐的产品由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审定并发文公布,同时颁发江苏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证书。
第八条  扶持政策
1、获得江苏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可优先推荐为省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建设示范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2、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省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优先扶持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的产业化改造。
第九条 工作要求
1、推荐申报和评审认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守法、诚信的基本原则。
2、各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切望做好本地区省级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申报推荐工作。同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上下协同,积极开展好本地区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的认定工作。
3、本《办法》所指专精特新产品,每年评审认定一次。
第十条 其 他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中小企业专利新产品推荐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江苏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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