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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07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常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18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建立并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全力打造高质量工业明星城市,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4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8〕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补贴标准和方式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是指劳动者根据就业需要和技能提升要求,自主选择符合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方式和机构进行技能培训,由就业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或扩大支出按规定给予的专项补贴,包括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三类。市人社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产业发展规划、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人才紧缺程度和培训成本制定《常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及补贴标准》(以下简称《补贴目录》)并适时调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其中,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指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1.适用对象

本市登记的失业人员及未就业的劳动者。

2.补贴标准

对参加《补贴目录》中的技能培训项目,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按《补贴目录》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对取得上述证书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并参加本市失业保险或单独工伤保险的非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按《补贴目录》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对符合前述条件的其他非本市户籍未就业的劳动者,按《补贴目录》标准的50%给予补贴。

3.补贴方式

对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采取直补个人和补贴培训机构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由个人报名时自主选择)。

对非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及未就业的劳动者采取直补个人方式。

(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1.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

(1)适用对象

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企业在岗职工。

(2)补贴标准

对参加《补贴目录》中的技能培训项目,取得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符合省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可申报省补贴,同时符合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按《补贴目录》标准的100%给予补足。如申报总额超出当年度培训补贴资金预算总额,则采取调节系数方式调整补贴标准(调节系数由人社部门研究确定)。

(3)补贴方式

补贴培训机构。

2.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1)适用对象

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含视同缴费时间)的企业在岗职工。

(2)补贴标准

对参加《补贴目录》中的技能培训项目,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补贴目录》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3)补贴方式

直补个人,但对在本市职业技能培训协议机构参加企业定单式技能培训,并取得高级(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纳入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管理,补贴培训机构。

3.其他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1)适用对象

参加本市职工养老保险或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单独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企业在岗职工,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以下(含视同缴费时间)的企业在岗职工。

(2)补贴标准

对参加《补贴目录》中的技能培训项目,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本市灵活就业人员,按《补贴目录》标准的50%给予补贴。

对参加《补贴目录》中的技能培训项目,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单独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企业在岗职工、参加本市失业保险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以下(含视同缴费时间)的企业在岗职工,按《补贴目录》标准的50%给予补贴。对符合前述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岗职工,按《补贴目录》标准的70%给予补贴。

(3)补贴方式

直补个人。

(三)创业培训补贴

1.适用对象

本市户籍城乡劳动者,非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在常大中专(技、职)院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台湾青年大学生(18-35周岁)。

2.补贴标准

对参加《补贴目录》中的创业培训,取得相应证书的,按《补贴目录》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3.补贴方式

创业意识培训补贴培训机构;培训机构针对在常大中专(技、职)院校在校生开展定单式培训的,补贴培训机构;其他培训采取直补个人和补贴培训机构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由个人报名时自主选择)。

创业培训补贴实行年度总额控制,按年度计划开展培训。

二、补贴人员资格认证

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需通过常州人社网上服务平台进行资格认证,特殊情况的可至街道(镇)人社服务所(中心)进行窗口认证(在岗职工资格认证向参保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其他人员资格认证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通过资格认证的人员30日内应在常州人社网上服务平台进行培训报名确认,逾期不确认的,需重新进行资格认证。

定单式培训可由培训机构通过常州人社网上服务平台发起培训资格认证、报名确认。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以人员资格认证的身份为准。

三、补贴核拨程序

(一)申请。通过资格认证、报名确认的个人和培训机构,可自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网上服务平台申请补贴。

(二)受理。网上申报系统将对申请进行校验,对是否受理成功给予提示。

(三)审核。人社经办部门于每个季度后10日内(逢节假日顺延)完成网上审核。审核不通过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审核通过的,进入公示环节。

(四)公示。市人社部门通过人社官网公示通过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人社经办部门将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拨付环节。

(五)支付。公示结束后1个月内,人社部门按规定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定点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

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参照上述流程按年度进行补贴资金核拨。

四、培训机构认定

全市各级人社公共培训机构、在常大中专(技、职)院校,已取得人社部门核发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均可申请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认定。逐步探索将具有一定规模和培训能力的企业培训中心(学校)纳入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范围。

对承担补贴培训的培训机构实行申请签约制度。具备相应条件的培训机构提出申请,经市、辖市(区)人社部门审核,签订《承担补贴培训协议》后方可开展补贴培训。

协议培训机构针对本市登记失业人员收取的培训费用应按《补贴目录》标准执行,针对其他群体收取的培训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补贴目录》标准的150%。

五、监督管理

(一)加强质量监管和绩效评价。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培训数据的全程管理。强化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严格监管培训质量。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培训补贴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补贴资金支持方向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信息公开。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传统媒体、新媒体等渠道公布培训补贴政策、举报电话及投诉方式,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三)加强诚信管理。对个人两次及以上成功报名但违约不参加培训的,将分段降低培训补贴标准,每增加一次违约降低培训补贴标准20个百分点。原则上对个人参加培训出勤率不足60%的,不予培训补贴。

(四)加强资金监管。人社和财政部门将根据有关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规范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流程,不断提高培训资金的使用效率,适时委托第三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监督评估工作。建立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资金使用部门存在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补助资金或享受补助的单位和个人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经费保障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按规定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符合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可在失业保险基金或扩大支出试点中支出。

七、其他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其在岗职工申请技能培训补贴身份认证时,单位上月末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不超过50人的企业。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前发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溧阳市、金坛区和武进区可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及补贴标准》并报市人社局和财政局备案。

附件:常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及补贴标准(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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