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20-07-23   字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工伤保险统筹层次,更好地发挥基金统筹共济功能,推动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加可持续发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更好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完善制度、统一政策、健全机制为重点,建立规范、高效的市级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体系,促进我市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加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自2020年7月1日起,将市本级(含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金坛区、武进区纳入市区统筹管理。在市区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基本统一的基础上,推进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的统一;提升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完善市区工伤保险基金调剂制度,健全市区工伤保险基金缺口分担机制,适时推进工伤保险基金市区统收统支。溧阳市工伤保险统筹按照苏政办发〔2020〕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主要措施
  (一)统一市区费率政策。自2020年7月1日起,市区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调整为0.2%、0.4%、0.7%、0.9%、1.1%、1.3%、1.6%、1.9%。市区实施统一的浮动费率政策和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的缴费政策。今后市区费率政策根据省级统筹要求适时调整。
  (二)完善基金调剂制度。取消我市原有的市级统筹储备金和调剂金制度,原储备金和调剂金纳入本地基金结余,各地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暂委托各地财政部门属地存放,由市级统一调度管理。各地于每年6月20日前按省规定足额上解省级储备金。建立市区工伤保险统筹基金,2020年各地按当地上年末工伤保险基金三个月备付金额计提上解,纳入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用于弥补各地工伤保险基金当期缺口。工伤保险统筹基金经使用后,不足市区上年末三个月备付标准的,由各地根据当地工伤保险基金上年度支出额占比情况从累计结余中上解弥补。
  (三)健全缺口分担机制。各地工伤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时,先按序以当地当期结余、累计结余支付,累计结余不足的,可申请市区统筹基金补助,补助后仍有缺口的,由当地自行解决。市区统筹基金对各地工伤保险基金缺口的补助,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地当期基金缺口的80%。工伤保险市区统筹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四)加强基金预决算管理。各地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以及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编制要求,进一步规范预决算编制流程,完善编制办法,强化绩效考评,不断提高预决算管理水平。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按有关规定报批。各地财政部门牵头组织本地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的编报,加强预决算审核,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在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办法出台前,市财政部门合并编报市区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报表。
  (五)强化基金管理监督。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各地要严格规范基金收支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工伤保险待遇政策,不得随意调整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标准和范围。由于未完成参保征收计划和违规支出等原因形成的基金缺口,由各地自行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定期对基金管理各环节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建立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三、明确职责
  (一)政府职责。辖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待遇支付、基金使用管理等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推动相关部门全面落实工伤保险各项工作,确保应保尽保、应收尽收、规范支出。
  (二)部门职责。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工伤保险工作管理,落实各项政策标准,执行各类业务规程;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参保扩面、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协议签订、待遇支付和基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各地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编制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保障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等工作经费支出。
  各级税务部门参与本级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编制,配合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进参保扩面,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基金征缴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总工会等部门配合做好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保局、总工会等部门要配合做好工伤预防、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工作。
  本意见自2020年7月1日起实行。《关于印发〈常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发〔2010〕16号)停止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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