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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常州市深化临时救助呈现六大亮点

发布日期:2020-05-29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5月28日,常州市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从六大方面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

一、救助对象范围拓宽。相比以往,临时救助对象需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2年以上且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实际居住满半年以上。实施意见将两年改为半年,时限“门槛”的降低,拓宽了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二、救助水平细化提升。相较原来累计最高不超过6000元,同一事由一年内最多只能享受两次临时救助的规定,现在的救助标准挂钩低保标准,一般困难的临时救助按当地低保标准的2倍以内掌握;重大困难的临时救助按当地低保标准的3-4倍掌握;特别重大困难的临时救助按当地低保标准的5-6倍掌握。因低保标准有动态调整机制,意味着临救标准也会同步动态调整,临时救助实效得以提升。

三、优化简化办理流程。《实施意见》明确对于符合急难型临时救助条件的临时救助,各级民政部门可简化办理流程,必要时可不开展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审批前公示等,给予先行救助。在急难救助后,再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

四、便民服务更加突显。积极推行只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一证一书”即可申请社会救助的做法,取消可以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尽量让困难群众“只需跑一次,无需开证明”。

五、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实施意见》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明确了一次性临时救助总金额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的小额救助,可由各辖市(区)委托镇(街道)审批,并报辖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六、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全面建立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于小额临时救助。备用金额度由各区根据各镇(街道)常住人数及上年度临时救助实际开展情况综合核定。备用金实行年初预拨,年中补充,年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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